六、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口訣】一年后,仍未簽,自動視為無固定;
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況之下,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下述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1)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但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應當自《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口訣】無固定,很要命,前十后十兩次占主動;
八、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口訣】法人換了無影響,合并分立仍履行;
九、帶薪年休假
(1)適用范圍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2)年休假的標準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3)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的情形
①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假期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②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③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④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⑤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口訣】每十年,5天假,234月病假可不行;(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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