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
1.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的區別
有兩個標準:
(1)住所標準:境內有住所,這里的住所是習慣性住所。
(2)居住時間標準: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365日,即以居住滿1年為時間標準,達到這個標準的個人即為居民納稅人。在居住期間內臨時離境的,即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離境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離境累計不超過90日的,不扣減日數,連續計算。
總結:居民納稅人標準:住所和全年符其一, 30日、90日不扣減。
2.關于工資、薪金所得的規定
居住時間 |
納稅人 性質 |
來自境內的工薪所得 |
來自境外的工薪所得 | ||
境內支付或 境內負擔 |
境外支付 |
境內支付 |
境外支付 | ||
不超過90天(協定183天) |
非居民 納稅人 |
在我國納稅 |
實施免稅 |
不在我國納稅 |
不在我國 納稅 |
超過90天(協定183天)不超過1年 |
在我國納稅 |
在我國納稅 |
不在我國納稅 |
不在我國 納稅 | |
超過1年不超過5年 |
居民 納稅人 |
在我國納稅 |
在我國納稅 |
在我國納稅 |
實施免稅 |
5年以上 |
在我國納稅 |
在我國納稅 |
在我國納稅 |
在我國納稅 |
3.稿酬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區別
稿酬所得:如果作品以圖書、報刊的名義出版發表,則是稿酬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作品非以圖書報刊的名義出版發表,而獲得的報酬,則是勞務報酬所得。
任職、受雇于報紙、雜志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專業人員,因在本單位的報紙、雜志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屬于因任職、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應與其當月工資收入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除上述專業人員以外,其他人員在本單位的報紙、雜志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出版社的專業作者撰寫、編寫或翻譯的作品,由本社以圖書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費收入,應按“稿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總結:一般情況,以圖書、報刊的名義出版發表,則是稿酬所得,否則是勞務報酬所得。
特殊情況,任職、受雇于報紙、雜志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專業人員,因在本單位的報紙、雜志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其他情況按“稿酬所得”。
記憶口訣:一般出版是稿酬、未出版是報酬;受雇報紙、雜志是工資,專業圖書出版是稿酬。
4.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包括無形資產的使用權和獨占使用權、特許權的賠償收入,但是不包括土地使用權。
記憶口訣:無形資產是特許,土地使用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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