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免稅所得
省級、部委、軍以上獎金免稅;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免稅;國家發給的補貼、津貼、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免稅;無住所且居住90日以下的個人其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且不是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稅;享有外交赦免權的個人免稅;境內社保、拆遷補償費免稅。
總結:免稅要得到,級別要足夠、享受國家優、外交有特權、居住時間短。
12.自行納稅申報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1)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2)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3)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總結:只要是導致無法全部扣繳稅款的所得或所得金額大12。
13.納稅期限
(1)扣繳義務人每月扣繳的稅款,應當在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并報送相關資料。
(2)一般情況下,納稅人應在取得應納稅所得的次月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所得并繳納稅款。
(3)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納稅期限。對年終一次性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內申報納稅;對在1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當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7日內預繳稅款,年終后3個月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4)投資者在預繳個人所得稅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并附送會計報表。
年度終了后30日內,投資者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并附送年度會計決算報表和預繳個人所得稅納稅憑證。
總結:按次計稅,次月7日申報繳納;按年計稅,分次7日預交,年終3個月匯算清繳;如果年終一次取得所得,30日內申報納稅。
14.納稅地點
(1)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的,其申報地點一般應為收入來源地的主管稅務機關。
(2)納稅人從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的,可選擇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從境外取得所得的,應向其境內戶籍所在地或經營居住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扣繳義務人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5)納稅人要求變更申報納稅地點的,須經原主管稅務機關批準。
總結:一般是收入來源地;兩處取得工資,固定一地;境外所得,戶籍所在地;扣繳義務人主管稅務機關所在地;變更需申請。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