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
一、勞動合同必備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三種合同類型)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地點可能與用人單位住所地不一致)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五項)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為了做好與《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銜接、促進該法的落實)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提示:(一)關于工作時間
目前我國實行的工時制度主要有標準工時制、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三種類型。
1.標準工時制
(1)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提示: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
(2)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安排加班的,一般每日不得超過l小時。
提示:有特殊原因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①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②生產沒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不定時工作制
也稱無定時工作制、不定時工作日,是指沒有固定的工作時間限制的工作制度。主要適用于一些因工作性質或工作條件不受標準工作時間限制的工作崗位。
3.綜合計算工時制
也稱綜合計算工作日,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和工作的特點,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勞動者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仍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的一種工時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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