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開庭和裁決
1.基本制度
(1)公開仲裁制:勞動仲裁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不公開的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提示:《仲裁法》規定的民事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2)仲裁庭制:仲裁庭由3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1名仲裁員獨任仲裁。
(3)回避制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請:
、偈潜景府斒氯嘶蛘弋斒氯、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谂c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③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芩阶詴姰斒氯、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2.裁決
(1)和解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2)調解
仲裁庭在做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3)審限(審理期限)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l5日。逾期未做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裁決
(1)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做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提示: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2)下列勞動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 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l2個月金額的爭議;
、 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3)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龠m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趧趧訝幾h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圻`反法定程序的:
、懿脹Q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⑤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拗俨脝T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提示: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上述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四)執行
1.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2)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2.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四、勞動訴訟
(一)勞動訴訟申請范圍
1.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勞動者對勞動爭議的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當事人對終局裁決情形之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
4.終局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l5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勞動訴訟程序
勞動訴訟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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