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服務期
1.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違約責任
(1)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對已經履行部分服務期限的,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例題·單選題】某公司為員工李某提供專項培訓費用10萬元,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雙方約定服務期10年。工作滿5年時,李某辭職,李某應向某公司支付違約金的最高額是( )。
A.0元
B.2萬元
C.3萬元
D.5萬元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違約責任。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為5年,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為5萬元。在本題中公司為李某提供專項培訓費用10萬元,雙方約定服務期10年。工作滿5年時辭職,那么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5年)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即10/2=5萬元。
(2)一般而言,只有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要求其支付違約金。不過,為了防止可能出現的規避賠償責任,如果勞動者因下列違紀等重大過錯行為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仍有權要求其支付違約金:
①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③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情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下述情形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②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③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④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⑤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⑦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保守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
1.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提示:補償金的數額由雙方約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簽訂競業限制條款,就必須給予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否則該條款無效。
3.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4.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四)醫療期
1.醫療期的概念
(1)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
(2)與之相對應,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間則稱為停工留薪期。職工在停工留薪期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據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2.醫療期期間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進行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工作年限 |
本單位工作年限 |
醫療期 |
計算方法 |
10年以下 |
5年以下 |
3個月 |
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
5年以上 |
6個月 |
按l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 |
10年以上 |
5年以下 |
6個月 |
按l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
5年以上10年以下 |
9個月; |
按l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 |
10年以上l5年以下 |
l2個月 |
按l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 |
l5年以上20年以下 |
l8個月 |
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 |
20年以上 |
24個月 |
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
舉例:1名應享受3個月醫療期的職工如果從2008年3月l5日起第一次病休,則該職工醫療期應在3月l5日至9月14日6個月內的時間段確定。假設到7月20日,該職工已累計病休3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若該職工在7月21日至9月l4日之間再次病休,就無法享受醫療期待遇。
提示: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3.醫療期內的待遇(重點掌握)
(1)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醫療期內待遇合同期滿,則合同必須續延至醫療期滿,職工在此期間仍然享受醫療期內待遇。
(3)對醫療期滿尚未痊愈者,或者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按經濟補償規定給予其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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