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營業稅法律制度
重點、難點講解及典型例題
一、營業稅的特點
(一)以非貨物營業額為征稅對象
(二)按行業大類設計稅目稅率
(三)計算簡便,征收成本較低
二、營業稅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
表3.1 營業稅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
項目 |
基本規定 |
一般規定 |
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稅勞務有七大類: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 |
特殊規定
|
鐵路運輸的納稅人:(1)中央鐵路運營業務的納稅人為鐵道部;(2)合資鐵路運營業務的納稅人為合資鐵路公司;(3)地方鐵路運營業務的納稅人為地方鐵路管理機構;(4)基建臨管線鐵路運營業務的納稅人為基建臨管線管理機構 |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 |
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應稅勞務的非居民也是營業稅的納稅人 | |
扣繳義務人 |
非居民在中國境內發生營業稅應稅行為而在境內未設立經營機構的,以代理人為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人的,以發包方、勞務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 |
三、營業稅征稅范圍【★2010年單選題命題點】
表3.2營業稅征稅范圍
項目 |
基本規定 |
具體規定 |
征稅范圍的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的應稅勞務、轉讓的無形資產或者銷售的不動產 |
(1)提供或者接受應稅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
境內視同發生應稅行為【★2010年多選題命題點】 |
(1)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 |
特殊業務的征稅規定
|
(1)水利工程單位向用戶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費——按“服務業”稅且征收營業稅 |
四、兼營與混合銷售行為【★2011年、2010年單選題命題點】
納稅人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與兼營行為既有相同點,又有不同之處。它們的相同之處是: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都涉及到了營業稅應稅勞務和增值稅貨物銷售兩類業務。不同之處是:混合銷售行為是在同一項(次)銷售業務中同時涉及到營業稅應稅勞務和增值稅貨物銷售,勞務價款和貨物銷售款同時向同一個客戶收取,這兩種款項在財務上難以分別核算;兼營行為是納稅人兼有營業稅應稅勞務和增值稅貨物銷售兩類業務,并且這種經營活動并不發生在同一項(次)業務中,收取的兩種款項在財務上可以分別核算。為便于理解記憶,現列表比較如下:
表3.3營業稅的混合銷售與兼營
經營行為 |
含義 |
稅務處理 |
舉例 | |
混合銷售行為 |
一項銷售行為涉及營業稅應稅勞務又涉及增值稅的貨物 |
原則:根據納稅人的經營主業判斷,只交一種稅以經營營業稅應稅勞務為主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征收營業稅,營業額為應稅勞務營業額與貨物銷售額的合計 |
(1)電視機廠在銷售電視機時發生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征收增值稅 | |
兼營非應稅勞務
|
納稅人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的同時。還經營非應稅(即增值稅征稅范圍)貨物與勞務 |
(1)分別核算.分別交增值稅、營業稅 |
酒店經營餐飲和住宿業務,又在店內大堂開設了獨立核算的商品部,則該酒店的經營活動屬于兼營行為,稅務處理為:餐飲和住宿征營業稅;商品部收入征增值稅 | |
兼有不同稅目 |
營業稅納稅人,經營活動涉及營業稅不同的稅目稅率 |
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轉讓額、銷售額(統稱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
飯店經營餐飲業(5%營業稅),同時開設歌舞廳(20%營業稅) |
【特殊規定】
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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