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營業稅計稅依據的一般規定
營業稅的計稅依據又稱營業稅的營業額。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表3.5 營業稅的計稅依據
營業稅的計稅依據 |
內容 |
營業額全額 |
【★2011年多選題命題點】 |
營業額差額 |
對列舉項目營業額扣除付給其他納稅人的部分后的余額 |
組成計稅營業額 |
組成計稅價格=營業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
【其他規定】【★2010年判斷題命題點】
1.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如果將價款與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價款為營業額;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的,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營業額中扣除。
2.納稅人因財務會計核算辦法改變將已繳納過營業稅的預收性質的價款逐期轉為營業收入時,允許從當期營業額中減除。
3.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時,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賠償金收入,應并入營業額中征收營業稅。
4.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視同發生應稅行為而無營業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下列順序確定其營業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
營業額=營業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5.納稅人的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后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退還已繳納營業稅稅款或者從納稅人以后的應繳納營業稅稅額中減除。
八、各行業營業稅計稅
依據的具體規定各行業營業稅計稅依據中,應重點掌握采用差額(余額)計稅的行業及項目。
(一)交通運輸業
1.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2.運輸企業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輸旅客或者貨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運輸企業承運旅客或者貨物,以全程運費減去付給該承運企業的運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建筑業
表3.6 建筑業計稅營業額的規定
建筑勞務 |
計稅營業額規定 |
承包工程 |
營業額為納稅人承包建筑工程、修繕工程、安裝工程、裝飾工程和其他工程作業所取得的營業收入額,即建筑安裝企業向建設單位收取的工程價款及價外費用 |
分包工程 |
營業額為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 |
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 |
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
自建行為 |
自建自用房屋的行為不納稅 |
自建的房屋對外銷售,其自建行為首先應按建筑業繳納營業稅,再按銷售不動產繳納營業稅 | |
提供裝飾勞務 |
營業額為向客戶實際收取的人工費、管理費和輔助材料費等收入(不含客戶自行采購的材料價款和設備價款) |
建筑安裝工程
|
通信線路工程和輸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電纜、光纜和構成管道工程主體的防腐管段、管件(彎頭、三通、冷彎管、絕緣接頭)、清管器、收發球筒、機泵、加熱爐、金屬容器等物品均屬于設備,其價值不包括在工程的營業額中其他建筑安裝工程的營業額也不應包括設備價值,具體設備名單可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列舉 |
(三)金融保險業【★2011年多選題、2009年單選題命題點】
表3.7 金融保險業計稅營業額的規定
金融業務 |
計稅營業額 |
具體規定 |
一般貸款業務 |
貸款利息收入全額 |
包括加息、罰息 |
融資租賃業務
|
納稅人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一一差額計稅 |
本期營業額=(應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一實際成本)×(本期天數÷總天數) |
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
以賣出價減去買人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差額計稅 |
賣出價是指賣出原價,不得扣除賣出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買入價是指購進原價,不包括購進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 |
金融經紀業務 |
手續費(傭金)類的全部收入 |
金融企業從事受托收款業務,如代收電話費、水電煤氣費、信息費、學雜費、尋呼費、社保統籌費、交通違章罰款、稅款等,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委托方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
保險業務 |
(1)初保業務:營業額為全部保費收入 |
(四)郵電通信業
1.全額計稅
(1)郵政業務:營業額為納稅人從事傳遞函件或者包件、郵匯、報刊發行、郵政物品銷售、郵政儲蓄或其他郵政業務所取得的營業收入額;
(2)電信業: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電報、電話、電傳、電話機安裝、電信物品銷售或其他電信業務所取得的營業收入額。
2.余額計稅
(1)電信部門以集中受理方式為集團客戶提供跨省的出租電路業務,由受理地區的電信部門按取得的全部價款減除分割給參與提供跨省電信業務的電信部門的價款后的差額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對參與提供跨省電信業務的電信部門,按各自取得的全部價款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
(2)郵政電信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共同為用戶提供郵政電信業務及其他服務并由郵政電信單位統一收取價款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合作方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3.電信單位銷售有價電話卡業務
營業額為按面值確認的收入減去當期財務會計上體現的銷售折扣折讓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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