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
重點、難點講解及典型例題
一、個人所得稅的特點
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即自然人)的勞務和非勞務所得征收的一種稅。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特點:
(一)實行分類征收
(二)累進稅率與比例稅率并用
(三)費用扣除額較寬
(四)計算簡便
(五)采取課源制和申報制兩種征納方法
【例題1·單選題】下列各項中,符合現行個人所得稅特點的是( )。
A.采用綜合所得稅制
B.計算復雜
C.定額稅率與比例稅率并用
D.費用扣除額較寬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個人所得稅的特點,F行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征收,計算簡便,累進稅率與比例稅率并用。A、B、C均不正確。
二、個人所得稅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
(一)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為符合稅法規定的個人,包括中國公民、個體工商戶、外籍個人、香港、澳門、臺灣同胞等!尽2011年判斷題、2010年單選題命題點】
【提示1】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
【提示2】我國按照住所和居住時間兩個標準,劃分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兩個標準之間是并列關系,有其一即構成居民納稅人。
【提示3】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在納稅義務人的界定上行使雙重管轄權:既行使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又行使居民管轄權。
表4.1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
納稅人 |
判定標準 |
征收范圍 |
居民納稅人 |
(1)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 |
來源于中國境內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納稅 |
非居民納稅人 |
(1)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不居住的個人 |
僅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在我國納稅 |
(二)兩個標準的界定:
1.住所標準
稅法所說的有“住所”,是指習慣性住所,即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
2.居住時問標準
稅法所說的“居住時間”,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365日,即以居住滿1年為時間標準,達到這個標準的個人即為居民納稅人。
【提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臨時離境的,即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離境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離境累計不超過90日的,不扣減曰數,仍按照滿365日計算居住時間。
(三)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征稅規定:
表4.2中國境內無住所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征稅規定(注:√代表屬于征稅范圍,要征稅;×代表不屬于征稅范圍,不征稅)
(四)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凡支付應納稅所得的單位或個人,都是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在向納稅人支付各項應納稅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除外)時,必須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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