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個人所得稅的減免
個人所得稅的減免包括三類:免稅項目、減稅項目、暫免征稅項目。這里容易出現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主要減免稅優惠如下:
(一)免稅項目【★2011年、2009年單選題命題點】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的利息。
3.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安置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對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僅限于外籍個人在我國的受雇地與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間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過2次的費用。
10.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住房公積金、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11.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被拆遷入取得的拆遷補償款。
(二)減稅項目
1.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2.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暫免征稅項目
1.外籍個人
(1)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2)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境外出差補貼;
(3)取得的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
(4)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2.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
3.個人辦理代扣代繳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4.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5.對個人購買福利彩票、賑災彩票、體育彩票,一次中獎收入在1萬元以下的(含1萬元)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6.對國有企業職工,因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宣告破產,從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7.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機構實際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8.個人領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以及具備《失業保險條例》中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9.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10.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不超過800元(含800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超過800元的,應全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偶然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十一、個人所得稅申報及繳納
個人所得稅實行代扣代繳和納稅義務人自行申報兩種計征辦法。
(一)代扣代繳
1.應扣繳稅款的所得項目:工資、薪金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提示】(1)11個稅目中,除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之外,其他10個稅目均可由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下列所得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代扣代繳期限:扣繳義務人每月扣繳的稅款,應當在次月15日內繳入國庫。
(3)代扣代繳稅款的手續費:稅務機關根據扣繳義務人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
(二)自行納稅申報【★2010年多選題命題點】
1.納稅義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1)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2)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3)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2.個人所得稅納稅期限:一般情況下,納稅人應在取得應納稅所得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所得并繳納稅款。
【疆矛】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期限、自行納稅申報期限自2011年9月1日起從7日調整為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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