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十六、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期限、地點
一、納稅申報
1.代扣代繳方式 | 個人所得稅以取得應稅所得的個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扣繳手續費:2% |
2.自行納稅申報 | (1)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2)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3)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
二、納稅期限(注意修改)
1.代扣代繳期限
扣繳義務人每月扣繳的稅款,應當在次月15日內繳入國庫。
2.自行申報納稅期限
自行納稅申報的范圍 | 納稅期限 |
1.從中國境內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 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內 |
2.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 | 賬冊健全的:納稅期限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并在次月15日內申報預繳,年終后3個月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
賬冊不健全:其納稅期限由稅務機關確定征收方式。 | |
3.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 年終一次性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內申報納稅; 1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15日內預繳稅款,年終后3個月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
4.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居民納稅人 | 年度終了后30日內 |
5.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 | 在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 |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 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內 |
3.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期限
(1)投資者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投資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2)企業在年度中間合并、分立、終止時,投資者應當在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
(3)企業在納稅年度的中間開業,或者由于合并、關閉等原因,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
三、納稅地點
1.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的,其申報地點一般應為收入來源地的主管稅務機關。
2.納稅人從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的,可選擇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從境外取得所得的,應向其境內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納稅地點
投資者應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應分別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年度終了后辦理匯算清繳時,區別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投資者興辦的企業全部是個人獨資性質的,分別向各企業的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并依所有企業的經營所得總額確定適用稅率,以本企業的經營所得為基礎,計算應繳稅款,辦理匯算清繳;
(2)投資者興辦的企業中含有合伙性質的,投資者應向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辦理匯算清繳,但經常居住地與其興辦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應選定其參與興辦的某一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為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所在地,并在5年內不得變更。
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稅務局負責。
本章小結:
第一節 個人所得稅概述(了解) | 個人所得稅的概念 個人所得稅的五大特點 |
第二節 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掌握) |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納企業所得稅,其投資者納個人所得稅;關鍵是居民納稅人與非居民納稅人的劃分及其納稅義務; |
第三節 個人所得稅征稅對象和稅目(掌握) | 熟悉所得來源的確定;11個應稅項目能夠加以區分,尤其注意工資薪金所得VS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VS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注意稅收優惠 |
第四節 個人所得稅稅率(熟悉) | 超額累進稅額,比例稅率;掌握勞務報酬的3級超額累進稅率 |
第五節 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掌握) | 費用扣除方法;定額扣除、定率扣除、會計核算方法。 公益性捐贈扣除的規定 “次”的規定 |
第六節 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掌握) | 掌握各個應稅項目應納稅額的計算;掌握全年一次性獎金如何征稅;熟悉特殊規定——相對重要的:經濟補償; |
第七節 個人所得稅稅收減免(熟悉) | |
第八節 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納稅期限、納稅地點(熟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