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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據追索
【★2010年判斷題】
票據追索適用于兩種情形,分別為到期后追索和到期前追索。
1.到期后追索,是指票據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票據的其他債務人行使的追索。
2.到期前追索是指,票據到期日前,持票人對下列情形之一行使的追索:(1)匯票被拒絕承兌的;(2)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提示】注意上述(2)、(3)點中的主體是“承兌人或付款人”,不是出票人、背書人等。
【例題9·單選題】甲公司獲得乙公司背書轉讓的匯票一張。該匯票出票人為丙公司;承兌人為丁公司;保證人為戊公司。下列情形中,甲公司可以在匯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的是( )。
A.乙公司被凍結銀行賬號
B.丙公司被裁定重整
C.丁公司被宣告破產
D.戊公司被責令停業整頓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追索權。承兌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持票人可以在匯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
3.票據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不按照票據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4.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迫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1)被拒絕付款的票據金額;(2)票據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3)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提示】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匯票債務人發出書面通知。未按照上述規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沒有按照規定期限通知的匯票當事人,承擔對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是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七、銀行匯票
1.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簽發銀行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銀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出票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欠缺記載上列事項之一的,
銀行匯票無效。
【提示1】銀行本票可用于轉賬,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也可以支取現金。
【提示2】簽發現金銀行匯票(現金銀行本票),申請人和收款人必須均為個人。申請人或者收款人為單位的,銀行不得為其簽發現金銀行匯票(本票)。
3.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低于出票金額的,其多余金額由出票銀行退交申請人。未填明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不予受理。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一經填寫不得更改,更改實際結算金額的銀行匯票無效。
4.銀行匯票的背書轉讓以不超過出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為準。未填寫實際結算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
5.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持票人依法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
【提示1】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提示2】本票自出票日起2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提示3】出票后定期付款、見票后定期付款或者定日付款的商業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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