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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
(-)納稅申報
個人所得稅實行代扣代繳和納稅義務人自行申報兩種計征辦法。
1.代扣代繳
(1)應扣繳稅款的所得項目:工資、薪金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2)代扣代繳期限:扣繳義務人每月扣繳的稅款,應當在次月1 5日內繳人國庫。
(3)代扣代繳稅款的手續費:稅務機關根據扣繳義務人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
2.自行納稅申報【★2010年多選題】
納稅義務人有以下情形之-的,應當按照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1)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2)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3)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納稅期限
1.扣繳義務人每月扣繳的稅款,應當在次月15日內繳入國庫。
2.-般情況下,納稅人應在取得應納稅所得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所得并繳納稅款。
(三)納稅地點
1.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的,其申報地點-般應為收入來源地的主管稅務機關。
2.納稅人從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的,可選擇并固定在其中-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從境外取得所得的,應向其境內戶籍所在地或經營居住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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