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 |
第 2 頁: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 |
第 3 頁:城鎮土地使用稅稅率 |
第 4 頁:城鎮土地使用稅計稅依據 |
第 5 頁:城鎮土地使用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
第 6 頁: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收優惠 |
第 7 頁: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 |
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收優惠
【考情分析】
考頻:★
2010年單選題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第六章其他稅收法律制度第五節城鎮土地使用稅法律制度的內容
【高頻考點】: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收優惠
(一)一般規定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5~1 0年;
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特殊規定
主要注意的項目如下:
(1)城鎮土地使用稅與耕地占用稅的征稅范圍銜接
凡是繳納了耕地占用稅的,從 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后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應從批準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免稅單位與納稅單位之間無償使用的土地
對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如公安、海關等單位使用鐵路、民航等單位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納稅單位應照章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3)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經批準開發建設經濟適用房的用地外,對各類房地產開發用地一律不得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4)企業范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
對企業范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批,可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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