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maxiao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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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 |
第 2 頁: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 |
第 3 頁:城鎮土地使用稅稅率 |
第 4 頁:城鎮土地使用稅計稅依據 |
第 5 頁:城鎮土地使用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
第 6 頁: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收優惠 |
第 7 頁: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 |
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
【考情分析】
考頻:★
2010年多選題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第六章其他稅收法律制度第五節城鎮土地使用稅法律制度的內容
【高頻考點】: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2.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3.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5.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 年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6.納稅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納稅地點
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土地所在地繳納。
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于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的,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其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三)納稅期限
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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