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勞動關系與勞動合同 |
第 2 頁:勞動合同的訂立 |
第 3 頁: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 |
第 5 頁: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
第 6 頁: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
第 7 頁:集體合同與勞務派遣 |
第 8 頁:勞動爭議的解決 |
第 10 頁: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 |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一、勞動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勞動合同的履行,是指勞動合同生效后,雙方當事人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完成各自承擔的義務而實現各自享受的權利,使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得以實現的法律行為。
(一)雙方履行勞動合同的要求:
出現兩種特殊情況: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二)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要點:
1.合法有效的勞動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2.建立勞動規章制度的程序核心:民主協商,勞資共議三個步驟:
(1)經職代會或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
(2)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3)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在單位內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3.勞動規章制度的監督和法律責任如果規章制度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據此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該規章制度的實施給勞動者造成了損害的,用人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勞動合同的變更
1.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2.變更勞動合同原則:平等自愿、協商一致。
勞動合同的變更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未對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勞動合同。
3.如果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如果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變更、調整工作崗位,則屬于用人單位的自主權,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變更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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