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勞動關系與勞動合同 |
第 2 頁:勞動合同的訂立 |
第 3 頁: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 |
第 5 頁: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
第 6 頁: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
第 7 頁:集體合同與勞務派遣 |
第 8 頁:勞動爭議的解決 |
第 10 頁: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 |
勞動爭議的解決
勞動爭議及解決方法
1.勞動爭議的概念及適用范圍
勞動爭議的范圍主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解決勞動爭議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2.勞動爭議的解決原則和方法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協商不是必經程序)
2.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調解不是必經程序)
3.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必經程序,不同于普通民事糾紛)
4.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不實行一裁終局制,但是必須仲裁前置)
勞動爭議的勞動調解
(一)勞動爭議調解組織
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大型企業盡量設立調解委員會);
2.依法沒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3.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二)調解員
對于設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企業,其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三)勞動調解程序
1.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2.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
3.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1)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2)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3)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4.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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