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
第 3 頁:第二節 合同的訂立 |
第 9 頁:第三節 合同的效力 |
第 14 頁:第四節 合同的履行 |
第 22 頁:第六節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
第 25 頁:第七節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
第 29 頁:第八節 違約責任 |
第 31 頁:第五節 合同的擔保 |
第 49 頁:第九節 具體合同 |
(二)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承諾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做出。(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做出。(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4)承諾必須在有效期限內做出。
【舉例】當代商場準備購進服裝,向某廣東的制衣廠發出按照每件1800元的單價購買服裝的要約,廠商收到后在承諾期限內又向當代商場回函,說價格應為2300元/件,當代商場不同意,修改為了2000元后再發出,廠商又修改為2100元后發出,最終當代商場同意2100元/件的價格條件,承諾生效,這便使得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可以看成是一個討價還價的過程。
1.承諾的方式
承諾方式是指受要約人將其承諾的意思表示傳達給要約人所采用的方式。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
2.承諾的期限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做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做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1)要約以對話方式做出的,應當即時做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2)要約以非對話方式做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遲延承諾)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舉例】當代商場準備購進服裝,向某廣東的制衣廠發出按照每件1800元的單價購買服裝的要約,5天內給予答復,廠商收到后超過了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此時法律認定為新要約,除非當代商場及時通知廠家表明該承諾是有效的。
(遲到承諾)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舉例】當代商場準備購進服裝,向某廣東的制衣廠發出按照每件1800元的單價購買服裝的要約,5天內給予答復,廠商收到后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但是因為其他原因到達當代商場時超過了承諾期限,此時法律認定為承諾有效,除非當代商場及時通知廠家表明該承諾無效。
3.承諾的生效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做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達到的時間同上述要約達到時間的規定相同。
承諾也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提示】承諾不能撤銷,因為承諾到達要約人時合同就已經成立了,談不上撤銷。
【例題·多選題】下列各項中,屬于變更后即被視為對要約的實質性變更的情形有( )。
A.合同標的、數量、質量
B.合同價款
C.合同履行期限、地點
D.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法
『正確答案』ABCD『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要約的實質性變更。《合同法》第30條規定: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的當事人名稱,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例題·簡答題】甲向乙發出一封電報稱:現有l 00噸白糖,每噸售價2000元,如有意購買,請于6月1日前到我廠提貨。該電報是否屬于要約?
『正確答案』甲向乙發出的電報,是一份向特定人發出的要約,其相對人乙是特定的。
【例題·簡答題】某家具店中標明一件書柜的價格為l800元。該行為是否屬于要約?
『正確答案』是一個要約,是向不特定的顧客發出的。
【例題·簡答題】某化妝品廣告稱:水晶四季是引進日本全新技術專業除皺消眼袋組合,能有效消除眼袋、黑眼圈及周圍暗沉。咨詢訂購熱線64986666,免費送貨。該廣告屬于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正確答案』這是一個要約邀請,目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訂合同的要約。
【例題·簡答題】乙接到甲發出的電報,電報稱:“現有100噸白糖,每噸售價2 000元,如有意購買,請于6月1日前到我廠提貨”。乙于是給甲回了一封電報,稱:我廠同意按你廠提出的條件購買白糖,并將于5月30日到你廠提貨。乙給甲發出的電報是否屬于承諾?
『正確答案』乙給甲發出的電報是承諾,因為乙完全同意了甲的要約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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