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概述 |
第 3 頁:第二節 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
第 13 頁:第三節 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 |
第 16 頁:第五節 企業所得稅的源泉扣繳(了解) |
第 17 頁:第六節 企業所得稅的特別納稅調整 |
第 19 頁:第七節 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
第 20 頁:綜述 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
三、成本分攤協議(★)(P408)
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可以按照獨立交易原則與其關聯方分攤共同發生的成本,達成成本分攤協議。
四、受控外國企業(★★)(P409)
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于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水平(25%)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并非由于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于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
【解釋】“明顯低于”是指該境外企業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低于12.5%(即低于我國稅率的50%)。
五、資本弱化規則(★★★)(P409-410)
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潤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
(1)金融企業(5:1)
(2)其他企業(2:1)
2、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1)非金融企業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注冊資本×2÷向關聯方的借款金額)
(2)金融企業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注冊資本×5÷向關聯方的借款金額)
【例題·單選題】某非金融企業的注冊資本為2000萬元,2009年按同期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從其關聯方借款5000萬元,發生借款利息200萬元。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的規定,該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在稅前扣除的利息為( )萬元。
A、20 B、40 C、50 D、100
【答案】B
【解析】對于非金融企業:(1)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200×(1-2÷2.5)=40(萬元);(2)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注冊資本×2÷借款金額)=200×(1-2000×2÷5000)=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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