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概述 |
第 3 頁:第二節 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
第 13 頁:第三節 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 |
第 16 頁:第五節 企業所得稅的源泉扣繳(了解) |
第 17 頁:第六節 企業所得稅的特別納稅調整 |
第 19 頁:第七節 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
第 20 頁:綜述 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
第二節 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一、收入總額(★★★)
(一)收入的確定(9項)
1、銷售貨物收入(P358-359)
(1)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相關鏈接】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2)銷售商品采用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相關鏈接】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3)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4)銷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相關鏈接】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貸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5)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相關鏈接】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6)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解釋】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
(7)銷售商品以舊換新的,銷售的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相關鏈接】在計算增值稅時,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金銀首飾除外),應當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回收的商品不能抵扣進項稅額(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8)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于商業折扣,銷售商品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相關鏈接】在計算增值稅時,對于商業折扣,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沖減折扣額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將折扣額另開發票的,不論財務會計上如何處理,在征收增值稅時,折扣額不得沖減銷售額。
(9)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屬于現金折扣,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
(10)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的減讓屬于銷售折讓;企業因售出商品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屬于銷售退回。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相關鏈接】在計算增值稅時,一般納稅人因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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