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licong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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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增值稅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 增值稅納稅人
1.增值稅的納稅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
【解釋】貨物是指有形動產,不包括不動產和無形資產。
2.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2)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含80萬元)的。
(3)小規模納稅人(不包括商業企業)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不作為小規模納稅人,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4)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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