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增值稅的應納稅額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其應納稅額運用扣稅法計算,
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1)銷售額所包括的內容
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所謂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2)價外收費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①銷項稅額;
②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③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
④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找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⑤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3)視同銷售行為(八種);
(4)特殊銷售行為;
(5)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進項稅額:
(1)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
(2)不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
(3)進項稅額轉出;
(4)進項稅抵扣的時間。
(1)納稅人有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①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②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③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其計算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如該貨物屬于征收消費稅的范圍,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稅額。
其計算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率稅額
或: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額)
“成本”分為兩種情況:①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②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成本利潤率”根據規定統一為10%,但屬于從價定率征收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中規定的成本利潤率。
(2)以折扣方式銷售貨物。納稅人以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分為兩種:
①商業折扣,又稱價格折扣,是指銷貨方為鼓勵購買者多買而給予的價格折讓。商業折扣一般都從銷售價格中直接折算,即購買方所付的價款和銷售方所收的貨款,都是按打折以后的實際售價來計算的。
②現金折扣,是指銷貨方為鼓勵買方在一定期限內早日付款,而給予的一種折讓優惠。以商業折扣,應作如下處理: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沖減折扣額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將折扣額另一工發票的,不論財務會計上如何處理,在征收增值稅時,折扣額不得沖減銷售額。
(3)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的方式銷售貨物,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以舊換新銷售,是指納稅人在銷售過程中,折價收回同類舊貨物,并以折價款部分沖減貨物價款的一種銷售方式。但稅法規定,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可以按照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征收增值稅。
(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銷售貨物。以物易物,是指購銷雙方不是以貨幣結算,而是以同等價款的貨物相互結算,實際貨物購銷的一種方式。以物易物雙方都應作購銷處理,以各自發出的貨物核算銷售額差計算銷項稅額,以各自收到的貨物按規定核算購貨額差計算進項稅額。應注意的是,在以物易物活動中,應分別開具合法的票據,如收到的貨物不能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合法票據的,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相關推薦:2011會計職稱《中級財務管理》典型題匯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