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增值稅的征收范圍
1.一般銷售貨物
銷售或進口貨物(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所稱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2. 視同銷售貨物行為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代銷與經銷不同。代銷的特點是代銷商不墊付資金;因此,代銷商既參與貨物的流通又為委托方提供勞務,因而既涉及增值稅又涉及營業(yè)稅。而經銷是買斷貨物所有權銷售,不涉及勞務,也就是說經銷商銷售貨物只涉及增值稅,不涉及營業(yè)稅。
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掌握三點內容:①收到代銷清單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②未收到代銷清單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開票當期計算繳納增值稅;③代銷清單逾180天當天銷售實現。
(2)銷售代銷貨物(手續(xù)費繳納營業(yè)稅);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3.混合銷售(教材290頁)
①從事運輸業(yè)務的單位和個人,發(fā)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一并征收增值稅。
②電信局及經電信局批準的其他從事電信業(yè)務的單位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并為客戶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征收營業(yè)稅;對單獨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征收增值稅。
③納稅人銷售林木以及銷售林木的同時提供林木管護勞務的行為,征收增值稅;納稅人單獨提供的林木管護勞務行為,屬于營業(yè)稅的征收范圍。
、芗{稅人銷售軟件產品并隨同銷售一并收取的軟件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應按照增值稅混合銷售的有關規(guī)定征收增值稅。對軟件產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維護費、技術服務費、培訓費等不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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