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造固定資產
企業自行建造固定資產,應按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作為固定資產的成本。
自建固定資產應先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再從“在建工程”科目轉入“固定資產”科目。企業自建固定資產,主要有自營和出包兩種方式,由于采用的建設方式不同,其會計處理也不同。
(1)自營工程。
購入工程物資用于動產時:
借:工程物資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可以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
貸:銀行存款
注意:購入工程物資用于不動產時,增值稅進項稅不能抵扣,記入工程物資的成本。
領用工程物資時:
借:在建工程
貸:工程物資
在建工程(用于機器設備等動產)領用本企業原材料時:
借:在建工程(按材料的成本)
貸:原材料
在建工程(用于建筑物等不動產)領用本企業原材料時:
借:在建工程(按材料的成本+進項稅額轉出)
貸: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在建工程(用于機器設備等動產)領用本企業生產的商品時:(不視同銷售)
借:在建工程(按商品的成本)
貸:庫存商品
在建工程(用于建筑物等不動產)領用本企業生產的商品時:(視同銷售)
借:在建工程(按商品成本+銷項稅額)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自營工程發生的其他費用(如分配工程人員工資等):
借:在建工程
貸: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等
自營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按其成本:
借:固定資產
貸:在建工程
(2)出包工程。
企業按合理估計的發包工程進度和合同規定向建造承包商結算的進度款:
借:在建工程
貸:銀行存款等
工程完成時按合同規定補付的工程款,分錄同上。
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
借:固定資產
貸: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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