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考指導二十二、建造合同及其分類
建造合同,是指為建造一項或者數項在設計、技術、功能、最終用途等方面密切相關的資產而訂立的合同。其中,所建造的資產主要包括房屋、道路、橋梁、水壩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飛機、大型機械設備等。
(一)建造合同的特點
(二)建造合同的分類
1.固定造價合同:指按照固定的合同價或固定單價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合同。比如,一座橋梁的造價為2 000萬元,發包方支付給承包方的金額就是2 000萬元,此為固定造價合同。如果原材料價格上漲,風險由承包方承擔。
2.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允許或其他方式議定的成本為基礎,加上該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額費用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合同。比如,加成10%,那么在合同成本的基礎上增加10%就是建造承包方的收入。此時材料、工資價格的上漲風險由發包方承擔。
注意:固定造價合同與成本加成合同的主要區別在于風險的承擔者不同。前者的風險主要由建造承包方承擔,后者的風險主要由發包方承擔。
備考指導二十三、建造合同的分立與合并
·企業通常應當按照單項建造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但是,在某些情況下,為了反映一項或一組合同的實質,需要將單項合同進行分立或將數項合同進行合并。
1.合同分立
有的資產建造雖然形式上只簽訂了一項合同,但各項資產在商務談判、設計施工、價款結算等方面都是可以相互分離的,實質上是多項合同,在會計上應當作為不同的核算對象。
一項包括建造數項資產的建造合同,同時滿足下列三項條件的,每項資產應當分立為單項合同:
(1)每項資產均有獨立的建造計劃;
(2)與客戶就每項資產單獨進行談判,雙方能夠接受或拒絕與每項資產有關的合同條款;
(3)每項資產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單獨辨認。
2.合同合并
有的資產建造雖然形式上簽訂了多項合同,但各項資產在設計、技術、功能、最終用途上是密不可分的,實質上是一項合同,在會計上應當作為一個核算對象。
一組合同無論對應單個客戶還是多個客戶,同時滿足下列三項條件的,應當合并為單項合同:
(1)該組合同按一攬子交易簽訂;
(2)該組合同密切相關,每項合同實際上已構成一項綜合利潤率工程的組成部分;
(3)該組合同同時或依次履行。
3.追加資產的建造
有時,建造合同在執行中,客戶可能會提出追加建造資產的要求,從而與建造承包商協商變更原合同內容或者另行簽訂建造追加資產的合同。根據不同情況,建造追加資產的合同可能與原合同合并為一項合同進行會計核算,也可能作為單項合同單獨核算。
追加資產的建造,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作為單項合同:
(1)該追加資產在設計、技術或功能上與原合同包括的一項或數項資產存在重大差異;
(2)議定該追加資產的造價時,不需要考慮原合同價款。
備考指導二十四、建造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的內容
(一)建造合同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包括合同中規定的初始收入和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
·初始收入: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總金額。
·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形成的收入這部分在確認時,一定要符合收入的確認條件(兩個核心條件:①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②金額能夠可靠計量)。
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必須得到發包方的認可才能確認收入。
需要指出的是,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不構成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已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總金額(即初始收入)。
(二)建造合同成本
建造合同成本包括從合同簽訂開始至合同完成止所發生的、與執行合同有關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直接費用,是指為完成合同所發生的、可以直接計入合同成本核算對象的各項費用支出。直接費用包括四項費用:耗用的人工費用、耗用的材料費用、耗用的機械使用費和其他直接費用(指可直接計入合同成本的費用)。
·間接費用是企業下屬的施工單位或生產單位為組織生產和管理施工生產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臨時設施攤銷費用和施工、生產單位管理人員薪酬、固定資產折舊費及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水電費、辦公費、差旅費、財產保險費、工程保修費、排污費等。
注意:①與合同有關的零星收益,即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取得的,非經常性的零星收益,如完成合同后處置殘余物資取得的收益,不應計入合同收入而應沖減合同成本。
②各項期間費用(管理費用等)不計入合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