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單選題及答案解析 |
第 3 頁:多選題 |
第 5 頁:判斷題及答案解析 |
第 6 頁:簡答題及答案解析 |
第 8 頁:綜合題及答案解析 |
三、判斷題
1.甲公司根據乙公司的選擇,向丙公司購買了1臺大型設備,出租給乙公司使用,甲、乙公司為此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合同未就設備的維修事項作特別約定。該設備在使用過程中發生部件磨損,需維修。甲公司應承擔維修義務。( )(2012年)
【答案】x
【解析】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2.甲、乙簽訂一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將100噸大米賣給乙,合同簽訂后3天內交貨,交貨后10天內付貨款;合同簽訂后乙應向甲交付5萬元定金,合同在交付定金時生效。合同訂立后,乙未交付定盒,甲按期向乙交付了貨物,乙收貨后無異議。付款期限屆滿后,乙以定金未交付合同不生效為由拒絕付款。乙不付款的理由成立。( )(2011年)
【答案】×
【解析】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絳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在本題中,定金雖然未繳付(定金合同未成立),但是甲已經按期向乙交付了貨物,乙收貨后也無異議,主合同依據實際履行原則已經成立并生效
3.甲委托乙到A公司購買某型號機器1臺,雙方約定報酬為1000元,乙到A公司協商購買機器事宜,但因A公司要價過高,盡管乙再三努力,機器價格仍超過了甲可以承受的限度,乙只好無功而返,乙向甲請求支付相應報酬,甲可以以委托事務未能完成為由拒絕支付報酬( )(2011年)
【答案】×
【解析】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在本題中,受托人乙未能完成委托事務是由于A公司要價過高,受托人乙自身并沒有過錯,委托人甲不得拒絕向乙支付相應的報酬
4.在一份保險公司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對合同所規定的“意外傷害”條款的含義產生了不同理解,投保人認為其所受傷害應屬于賠付范圍,保險公司則認為不屬于賠付范圍,雙方爭執不下,訴至法院。法院認為當事人的觀點都有合理性,但還是采用了對投保人有利的解釋。法院的做法是正確的。( )(2010年)
【答案】√
【解析】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5.甲企業向乙企業購買了一批總價款100萬的建筑材料,甲企業支付了60萬元,約定其余的40萬元在3個月內付清。后甲企業將一臺價值30萬元的施工設備交由乙企業代為保管。3個月后,幾經催告,甲企業仍未支付乙企業40萬元貨款。則甲企業要求提取該設備時,乙企業可以將該設備留置以擔保貨款債權的實現。( )(2010年)
【答案】√
【解析】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6.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若發生合同糾紛,須交A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后因乙公司違約,甲公司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賠償損失。雙方對賠償數額發生爭議,甲公司就該爭議向A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乙公司認為,因合同被解除,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已失效,故甲公司不能向A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乙公司的觀點是正確的( )(2010年)
【答案】×
【解析】合同無效,被撤銷或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在本題中,雖然買賣合同已經解除,但是爭議解決條款(仲裁條款)仍然有效,甲公司應當向A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7.個體戶鄭某向林某借款10萬元,以自有的生產機器一臺抵押于林某,且辦理了抵押登記,其后,鄭某因違規操作致使該機器損壞,送至甲修理廠修理,后因鄭某無力向林某償還借款和向甲修理廠支付修理費而發生糾紛,由于抵押權辦理了登記且先于甲修理廠的留置權成立,所以,林某認為,抵押權應優先于留置權受償,林某的觀點是正確的( )(2009年)
【答案】×
【解析】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8.2007年5月1日,甲到某商場購買一臺價值為20000元的冰箱,雙方約定采取分期付款的療式;5月1日由甲先支付6000元并提貨,6月1日再付6000元,其余8000元在7月10日前付清。6月1日,甲未按期支付6000元價款。此時,該商場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甲支付使用費。( )(2008年)
【答案】√
【解析】分期付款的買受人術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20%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陽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9.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2006年)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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