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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頁:綜合題及答案解析 |
五、綜合題
【案例1】(2008年)
甲公司擬購買一臺大型生產設備,于2007年6月1日與乙公司簽訂一份價值為80萬元的生產設備買賣合同。合同約定:
(1)設備直接由乙公司的特約生產服務商丙機械廠于9月1日交付給甲公司;
(2)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萬元;
(3)甲公司于設備交付之日起10 日內付清貨款;
(4)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合同糾紛,向北京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合同簽訂后,丙機械廠同意履行該合同為其約定的交貨義務。
6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萬元。
9月1日。丙機械廠未向甲公閉交付設備。甲公司催告丙機械廠,限其在9月20日之前交付設備,并將履約情況告知乙公司。至9月20日.丙機械廠仍未能交付設備。因生產任務緊急,甲公司于9月30日另行購買了功能相同的替代設備,并于當天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雙倍返還定金32萬元,同時賠償其他損失。乙公司以丙機械廠未能按期交付設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應由丙機械廠承擔違約責任為由,拒絕了甲公司的要求。
10月10日,甲公司就此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受理后,乙公司提交答辯狀并參加了開庭審理。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是否有權解除合同?并說明理由。
(2)乙公司主張違約責任應由丙機械廠承擔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3)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協議是否仍然有效?并說明理由。
(4)甲公司與乙公司約定的定金條款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5)人民法院是否有權審理該合同糾紛?并說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甲公司有權解除合同(0.5分)。根據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1.5分)。在本題中,經甲公司催告后,對方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因此,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2)乙公司的主張不符合規定(0.5分)。根據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有瑕疵的,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1.5分)。在本題中,丙機械廠不是合同的當事人,丙機械廠爾向甲公司履行債務的,應當由債務人(乙公司)向債權久(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3)仲裁協議仍然有效(0.5分)。根據規定,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1.5分)。
(4)定金條款符合法律規定(0.5分)。根據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1.5分)。在本題中,主合同標的額為80萬元,約定的定金為16萬元,未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5)人民法院有權審理該合同糾紛(0.5分)。
根據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1.5分)。在本題中,甲公司提起訴訟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乙公司在首次開庭前未提出異議,而且提交了答辯狀并參加了開庭審理,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案例2】(2006年)
甲為加入A合伙企業需要一筆資金,于2003年3月5日向乙借款5萬元,雙方以書面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2年;借款年利率為6%,2年應付利息由乙預先在借款本金中一次扣除;借款期滿時甲一次償還全部借款。丙為甲的保證人,與乙簽訂保證合同,約定丙承擔一般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自借款期滿之日起1年,但未就保證擔保的范圍作約定。乙依約向甲交付借款。不久,甲加入A合伙企業。
借款期滿后,乙因經濟業務欠A合伙企業4萬元,因此向A合伙企業主張,就甲欠乙的借款與乙欠A合伙企業的債務在對等數額內抵銷,但遭A合伙企業拒絕。隨后,乙請求甲償還借款,并要求丙承擔保證責任。甲以資金不足為由拒絕還款,丙也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指出甲、乙簽訂的借款合同中有哪些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2)丙承擔的保證責任范圍應是什么?
(3)A合伙企業是否有權拒絕乙的債務抵銷請求?說明理由。
(4)丙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案例2答案】
(1)借款合同約定2年應付利息由乙預先自借款本金中一次扣除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借款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
(2)保證人丙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3)A合伙企業有權拒絕乙的抵銷請求。根據規定,合伙企業中某一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以其對該合伙人的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4)丙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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