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單位必須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相應的施工任務,不許承攬超越其資質等級業務范圍以外的任務,不得將承接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或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2)施工單位對所承包的工程項目的施工質量負責。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落實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實行總承包的工程,總承包單位應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實行總分包的工程,分包應按照分包合同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3)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規范標準組織施工。未經設計單位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在施工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規范標準和合同紙定,對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不得偷工減料、不使用不符合設計和強制性技術標準的要求的產品,不使用未經檢驗和試驗不合格的產品。
★★★考點9、工程監理應負的責任
(1)工程監理單位應按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擔工程監理業務,不許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督理業務,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不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2)工程監理單位應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與建設單位簽訂監理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實施監理,并對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監理責任主要有違法責任和違約責任兩個方面。如果工程監理單位故意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質量事故的,要承擔法律責任。若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不按照監理合同約定履行監理職責,給建設單位或其他單位造成損失的,屬違約責任,應當向建設單位賠償。
★★★★考點10、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及其主要責任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是經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專業部門考核認定,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它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專業部門的委托,依法對工程質量進行強制性監督,并對委托部門負責。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主要任務如下。
(1)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委托,受理對建設工程項目的質量實行監督。
(2)制定質量監督工作方案。確定負責該項目工程的質量監督工程師和助理質量監督師。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針對工程特點,明確監督的具體內容、監督方式。在方案中對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其他涉及結構安全的重要部位和關鍵過程,作出實施監督的詳細計劃安排,并將質量監督工作方案通知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
(3)檢查施工現場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檢查施工現場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及有關人員的資質或資格;檢查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質量管理體系和質量責任制落實情況;檢查有關質量文件、技術資料是否齊全并符合規定。
(4)檢查建設工程實體質量。按照質量監督工作方案,對建設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其他涉及安全的關鍵部位進行現場實地抽查,對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的質量進行抽查。對地基基礎分部、主體結構分部和其他涉及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進行監督。
(5)監督工程質量驗收。監督建設單位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以及在驗收過程中提供的有關資料和形成的質量評定文件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實體質量是否存在嚴懲缺陷,工程質量驗收是否符合國家標準。
(6)向委托部門報送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報告的內容應包括對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質量檢查的結論,工程施工驗收的程序、內容和質量檢驗評定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及歷次抽查該工程的質量問題和處理情況等。
(7)對預制建筑構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質量進行監督。
(8)受委托部門委托按規定收取工程質量監督費。
(9)政府主管部門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