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地區發布新規:執業(助理)醫師資格鄉村醫生優先聘用
日前,重慶市下發《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詳細、系統地構建了一套完整的基層醫療體系,為基層醫療機構、基層醫生能夠更好地履行各自職責設定了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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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衛計、中藥人員、全科醫生比例,這些人員優先聘用
政府辦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人員編制按照有關規定配置,其中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比例不低于80%,中醫藥從業人員占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比例不低于30%,每萬名常住人口應當配置2名及以上全科醫生。
非政府辦社區衛生服務站人員配置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基本標準。村衛生室(所)的鄉村醫生數按不低于行政村戶籍人口的1‰配置。有條件的村衛生室(所)和社區衛生服務站應當配置中醫師。
政府辦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招聘新進人員,對本科及以上醫學專業畢業生、全科醫生、具有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等人員可以按規定簡化程序進行招聘,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
要求基層醫療機構履行以下八項公衛職責
將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所)應當履行的公共衛生職責具體化,主要包括以下八大項:
八項公衛職責
基層醫療機構具體化,分為六大類
廣義上理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主要分為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站點、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四類。而在《管理辦法》中,對基層醫療機構進行了詳細分類,具體包括六類:
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
二、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所);
三、綜合門診部、專科門診部、中醫門診部、中西醫結合門診部、民族醫門診部;
四、診所、中醫類診所、民族醫診所、醫務室、衛生所(室);
五、護理站、衛生保健所;
六、除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人民醫院(中心醫院)、中醫院、婦幼保健院、獨立設置的精神衛生中心以外的其他二級及以下綜合醫院、中醫醫療機構、專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康復醫院、康復醫療中心、血液透析中心、護理院、護理中心、安寧療護中心等醫療衛生機構。
三種情況可增設基層醫療機構,支持社會力量開辦
在醫療資源合理分配上,盡量均等化,要求各街道辦事處管轄范圍內應當至少設置1所政府辦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各鄉鎮應當設置1所政府辦衛生院。以下三種情況可增設基層醫療機構:
1、街道辦事處管轄范圍較大、人口規模10萬人以上、新建社區發展較快的地方可適當增設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2、規劃服務人口規模為8000—20000人的城市社區應當至少設置1所社區衛生服務站,區縣衛生健康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求酌情增設站點。
3、常住人口在2500人以上、服務半徑較大的行政村可以適當增設村衛生室(所)。
在符合以上條件的情況下,新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社區衛生服務站可以由社會力量舉辦。另外,社會資本可以按規定舉辦連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管理辦法》的頒布為規范當地基層醫療管理、夯實基層衛生服務網絡提供了統一模板,同時也給其他地區的基層醫療管理提供了范本,值得推廣和借鑒。
附: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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