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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藥品生產管理(5-6分)
1.藥品生產許可
(1)藥品生產許可的申請和審批*
開辦藥品生產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發給《藥品生產許可證》。無《藥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生產藥品。開辦藥品生產企業,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
同時具有開辦藥品生產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 :
①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及相應的技術工人;
②具有與其藥品生產相適應的廠房、設施和衛生環境;
③具有能對所生產藥品進行質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的機構、人員以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④具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藥品生產企業將部分生產車間分立,形成獨立藥品生產企業的,應按規定辦理《藥品生產許可證》 *
新開辦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生產企業新建藥品生產車間或者新增生產劑型的,應當自取得藥品生產證明文件或者經批準正式生產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要求申請《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
(2)藥品生產許可證管理
《藥品生產許可證》分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為五年* 。《藥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藥品的,持證企業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按照規定申請換發《藥品生產許可證》。
藥品生產企業終止生產藥品或者關閉的,由原發證機關繳銷《藥品生產許可證》,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藥品生產許可證》應當載明許可證編號、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企業類型、注冊地址、生產地址、生產范圍、發證機關、發證日期、有效限期等項目。
其中,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許可事項為:企業負責人、生產范圍、生產地址*。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企業類型等項目應當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中載明的相關內容一致。
2.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
《藥品管理法》第9條規定,藥品生產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組織生產*。
(1)GMP 的基本要求和實施
關鍵人員 應當為企業的全職人員,至少應當包括企業負責人、生產管理負責人和質量受權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和生產管理負責人不得相互兼任。質量管理負責人和質量受權人可以兼任。
廠房的選址、設計、布局、建造、改造和維護必須符合藥品生產要求,應當能夠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錯以便于清潔、操作和維護。
潔凈區與非潔凈區之間、不同級別潔凈區之間的壓差應不低于10帕斯卡。必要時,相同潔凈度級別的不同功能區域(操作間)之間也應當保證適當的壓差梯度。
高致敏性藥品(如青霉素類)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他用活性微生物制備而成的藥品)必須采用專用和獨立的廠房、生產設施和設備。
青霉素類藥品產塵量大的操作區域應當保持相對負壓,排至室外的廢氣應當經過凈化處理并符合要求,排風口應遠離其他空氣凈化系統的進風口;
生產β-內酰胺類藥品、性激素類避孕藥品必須使用專用設施(如獨立的空氣凈化系統)和設備,并與其他藥品生產區嚴格分開;
生產某些激素類、細胞毒性類、高活性化學藥品應當使用專用設施(如獨立的空氣凈化系統)和設備。
文件管理的規定
文件是質量保證系統的基本要素。企業必須有內容正確的書面質量標準、生產處方和工藝規程、操作規程以及記錄等文件*。
所有藥品的生產和包裝均應當按照批準的工藝規程和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并有相關記錄。
批記錄是用于記述每批藥品生產、質量檢驗和放行審核的所有文件和記錄,可追溯所有與成品質量有關的歷史信息*。
每批藥品應當有批記錄,包括批生產記錄、批包裝記錄、批檢驗記錄和藥品放行審核記錄等與本批產品有關的記錄。
批記錄應當由質量管理部門負責管理,至少保存至藥品有效期后一年。
質量標準、工藝規程、操作規程、穩定性考察、確認、驗證、變更等其他重要文件應當長期保存。
批是經一個或若干加工過程生產的、具有預期均一質量和特性的一定數量的原輔料、包裝材料或成品。為完成某些生產操作步驟,可能有必要將一批產品分成若干亞批,最終合并成為一個均一的批。在連續生產情況下,“批”必須與生產中具有預期均一特性的確定數量的產品相對應,批量可以是固定數量或固定時間段內生產的產品量。
例如*:口服或外用的固體、半固體制劑在成型或分裝前使用同一臺混合設備一次混合所生產的均質產品為一批;口服或外用的液體制劑以灌裝(封)前經最后混合的藥液所生產的均質產品為一批。
批號是用于識別一個特定批的具有唯一性的數字和(或)字母的組合。
建立劃分產品生產批次的操作規程,生產批次的劃分應當能夠確保同一批次產品質量和特性的均一性。每批藥品均應當編制唯一的批號。
確認是證明廠房、設施、設備能正確運行并可達到預期結果的一系列活動。
文件:GMP所指的文件包括質量標準、工藝規程、操作規程、記錄、報告等。
(2)GMP 認證與檢查的基本要求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藥品GMP認證管理工作。
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GMP認證和跟蹤檢查工作以及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委托開展的藥品GMP檢査工作。
新開辦藥品生產企業或藥品生產企業新增生產范圍、新建車間的,應當按照《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申請藥品GMP認證。
已取得《藥品GMP證書》的藥品生產企業應在證書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重新申請藥品GMP認證。
藥品生產企業改建、擴建車間或生產線的,應重新申請藥品GMP認證。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對持有《藥品GMP證書》的藥品生產企業組織進行跟蹤檢查。《藥品GMP證書》有效期內至少進行一次跟蹤檢查。
《藥品GMP證書》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內與質量管理體系相關的組織結構、關鍵人員等如發生變化的,企業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向原發證機關進行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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