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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請人在公司名稱、出資方式方面的不合法之處,甲經與乙、丙商妥后均予以糾正。2006年1月10日,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甲頒發了于當日簽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名稱為“光華××××公司”(以下簡稱光華公司)。甲認為,按照法律規定,公司成立應當公告,并于同年1月25日發出公司成立的公告。2006年2月,光華公司擬與美國丁公司在本市投資設立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雙方經商談達成初步協議,協議中的部分內容如下:合營企業注冊資本200萬元,光華公司以現金及實物出資160萬元,丁公司出資折合人民幣40萬元;雙方分期出資,光華公司第一期出資30萬元,丁公司第一期出資折合人民幣5萬元;雙方各派1名代表組成董事會。后因其他原因,該合營企業未設立。2006年3月,經光華公司董事會決定,將公司資金50萬元以公司財務人員王某的名義開立賬戶存儲。2006年4月,光華公司發生嚴重財務危機,為此,經公司董事會研究并一致通過,決定公司解散。
根據上述事實及有關法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乙、丙設立的發起人協議中關于公司名稱、出資方式的約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請說明理由。
(2)甲認為,按照法律規定光華公司成立應當公告,甲的觀點是否正確,為什么?
(3)光華公司成立的日期應當是哪一天?
(4)光華公司與美國丁公司達成的初步協議中有哪些不符合我國法律規定之處,為什么?
(5)光華公司董事會決定將公司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這種行為是否違法? 如果違法,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6)光華公司董事會決定公司解散的做法是否合法,為什么?
【答案】(1)首先,公司名稱不符合法律規定。按照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字樣。其次,出資方式符合法律規定。按照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的貨幣出資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也就是說以知識工產權作價出資的金額可以達到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70%。
(2)甲的觀點不正確。因為我國《公司法》沒有要求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公告。
(3)光華公司成立的日期為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即2006年1月10日。
(4)丁公司的出資比例不符合法律規定。按照規定,在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投資比例一般不低于25%,丁公司的出資占注冊資本的比例未達到法定要求。丁公司第一期的出資額不符合法律規定。按照規定,合營合同規定分期出資的,合營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丁公司的第一期出資沒有達到法定限額。公司董事會的組成人數不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按照規定,合營企業的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協議中商定的公司董事會的組成人數低于法律規定。
(5)光華公司董事會決定將公司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的行為違法。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不得將公司資金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6)光華公司董事會決定公司解散的做法不合法。按照規定,對解散公司的決議必須由股東會作出。
10.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于2005年12月成立,注冊資本為人民幣600萬元。
甲公司的監事會共有11人,其中職工代表3人,均是通過公司的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甲公司的董事劉某擁有該公司200萬元的股份。2006年3月,劉某與轉讓其股份中的40萬股;第二年,劉某再次轉讓其股份50萬股。
甲公司董事會共有董事成員9人,2006年4月12日通知全體董事召開董事會,2006年4月20日,董事實到7人,作出某項決議時,有4人同意,于是,董事會認為已超過實到7人的半數,所以決議有效。
甲公司投資設立了子公司乙有限責任公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2006年5月,甲公司通過乙公司向其董事會秘書王某提供了50萬元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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