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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對
解析:個人獨資企業是一個中國自然人投資舉辦的企業,所以《個人獨資企業法》不適用于外商獨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適用《外資企業法》。
2.2.2 個人獨資企業受聘管理人的職責
受委托或被聘用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
2、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業財產;
3、挪用企業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4、擅自將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或者以他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5、擅自以企業資產提供擔保;
6、未經投資人同意,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7、未經投資人同意,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8、未經投資人同意,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業的商業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歷年考題分析
判斷題
某個人獨資企業受聘管理人以自己的名義與個人獨資企業進行交易,這是法律不允許的。( )
答案:錯
解析:個人獨資企業受聘管理人以自己的名義與個人獨資企業進行交易,如經投資人同意,法律是允許的;如未經投資人同意,法律才不允許。
2.2.3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解散和清算
1、 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包括
(1)會計事務管理。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設置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
(2)用工事務管理。
(3)社會保險事務。我國目前設有五種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即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企業職工生育保險。
2、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原因:
(1)投資人決定解散;
(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清償順序:
(1)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
(3)其他債務。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以前年度考題分析
2000年綜合題第1題:2000年1月15日,甲出資5萬元設立A個人獨資企業(本題下稱“A企業”)。甲聘請乙管理企業事務,同時規定,凡乙對外簽訂標的額超過1萬元以上的合同,須經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經甲同意,以A企業名義向善意第三人丙購入價值2萬元的貨物。2000年7月4日,A企業虧損,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債務,甲決定解散該企業,并請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為清算人對A企業進行清算。經查,A企業和甲的資產及債權債務情況如下:
(1)A企業欠繳稅款2000元,欠乙工資5000元,欠社會保險費用5000元,欠丁10萬元;
(2)A企業的銀行存款1萬元,實物折價8萬元;
(3)甲在B合伙企業出資6萬元,占50%的出資額,B合伙企業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潤;
(4)甲個人其他可執行的財產價值2萬元。
要求:
(1)乙于2月10日以A企業名義向丙購買價值2萬元貨物的行為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2)試述A企業的財產清償順序。
(3)如何滿足丁的債權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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