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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與合伙人的關系:
(1)合伙企業的債務應先以合伙企業的財產進行清償;
(2)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3)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的合伙人追償。
4、合伙人的債務清償與合伙企業的關系:
(1)合伙企業中某一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2)合伙人個人負有債務,其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3)合伙人個人財產不足清償其個人所負債務的,該合伙人只能以其在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這種清償必須經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進行;強制執行個別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時,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以前年度考題分析
1999年單選題
李平、李亮和李光同為明星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李平欠張石人民幣20萬元,無力用個人財產清償。張石在不滿足于用李平從明星合伙企業分得的收益償還其債務的情況下,可以( )。
A、代位行使李平在明星合伙企業的權利
B、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李平在明星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C、自行接管李平在明星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
D、直接變賣李平在明星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答案:B
解析:教材P72-73
2000年多選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下列人員中,應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有( )。
A、合伙企業的全體合伙人
B、合伙企業債務發生后辦理入伙的新合伙人
C、合伙企業債務發生后辦理退伙的退伙人
D、被聘為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答案:ABC
解析:教材P70-76
2.3.5 入伙和退伙
1、關于入伙的法律規定:
(1)新合伙人入伙,必須以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為條件;
(2)新合伙人入伙,應當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入伙協議應當以原合伙協議為基礎,并對原合伙協議事項作相應變更。
(3)新合伙人入伙時,原合伙人應當就原合伙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履行告知義務。
(4)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責任。但是,如果原合伙人愿意以更優越的條件吸引新合伙人入伙,或者新合伙人愿意以較為不利的條件入伙,也可以在入伙協議中另行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協議退伙的原因:
(1)合伙人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內容。
3、通知退伙:合伙企業未約定經營期限的,在不給企業事務的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合伙人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4、當然退伙的原因: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5、除名的原因: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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