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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訴訟時效制度
一、訴訟時效基本理論
(一)訴訟時效的概念(了解)
訴訟時效是指債權請求權不行使達一定期間而失去國家強制力保護的制度。
訴訟時效具有以下特點:
1.有債權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存在,而且該狀態持續了一段期間。
2.訴訟時效屆滿不消滅實體權利。這意味著:
(1)訴訟時效期間的經過,不影響債權人提起訴訟,即不喪失起訴權。
(2)債權人起訴后,如果債務人主張訴訟時效的抗辯,法院在確認訴訟時效屆滿的情況下,應駁回其訴訟請求,即債權人喪失勝訴權;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己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3)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訴訟時效具有強制性。
(二)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記憶)
訴訟時效適用于債權請求權,其他請求權(如物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3)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4)其他。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續的期間,債權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可發生該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如《繼承法》規定,受遺贈人應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否則視為放棄。兩個月即為受遺贈權的除斥期間。但二者有如下區別:
區別 | 訴訟時效 | 除斥期間 |
適用對象 | 適用于債權請求權 | 一般適用于形成權,如追認權、解除權、撤銷權等 |
可以援用的主體 | 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援用,須由當事人主張后,人民法院才能審查 | 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人民法院均應當主動審查 |
法律效力 | 訴訟時效屆滿只是導致勝訴權的消滅,實體權利不消滅 | 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 |
期間性質 | 是可變期間,可以因主客觀原因中斷、中止或延長 | 是不變期間,不適用時效中斷、中止和延長的規定 |
二、訴訟時效的種類與起算
(一)訴訟時效的種類(記憶)
1.普通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短期訴訟時效。下列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毀損的。
3.長期訴訟時效。涉外貨物買賣合同及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期限為4年。
4.最長訴訟時效。權利被侵害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與其他訴訟時效相比,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被侵害時計算,而非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時起算。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訴訟時效的延長,但不適用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中止等規定。
【例題·單選題】(2009年)甲將行李寄存于火車站寄存處,提取時被告知該行李丟失。甲要求寄存處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時效為( )。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時效。本題應該適用短期訴訟時效1年的規定。
(二)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運用)
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開始計算。
1.附條件的或附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2.定有履行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清償期屆滿之日起算。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3.未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的請求權,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4.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從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或者損害時起算。人身傷害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發現,后經檢查確診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對于這類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計算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時,必須要求請求權人知道侵害事實和加害人。
5.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的請求權,應當自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
6.國家賠償的訴訟時效的起算,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算。
7.可撤銷合同受除斥期間的限制,故一方當事人就撤銷合同之訴主張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被撤銷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
【例題·單選題】(2010年)下列關于訴訟時效起算的說法中,錯誤的是( )。
A.定有履行期限的債務的請求權,當事人約定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應當分期分別起算
B.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債務的請求權,債權人第一次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時就被債務人明確拒絕的,訴訟時效從債務人明確拒絕之日起算
C.人身傷害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且侵害人明確的,從受傷之日起算
D.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的請求權,訴訟時效從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根據規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因此選項A表述錯誤,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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