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
(一)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原因(了解)
(二)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應遵循的原則(了解)
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應按規定經審批機關批準和登記機關變更登記,未經審批機關批準的股權變更無效。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必須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對投資者資格的規定和產業政策的要求。依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不允許外商獨資經營的產業,股權變更不得導致外國投資者持有企業的全部股權。因股權變更而使企業變成外資企業的,還必須符合外資企業法律制度所規定的設立外資企業的條件。需由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產業,股權變更不得導致外國投資者或非中國國有企業占控股或主導地位。
(三)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要求(記憶)
1.除非外方投資者向中國投資者轉讓其全部股權,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不得導致外方投資者的投資比例低于企業注冊資本的25%。
2.經外商投資企業其他投資者同意。繳付出資的投資者可以依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通過簽訂質押合同并經審批機關批準將其已繳付出資部分形成的股權質押給質權人。投資者不得質押未繳付出資部分的股權。投資者不得將其股權質押給本企業。在質押期間,出質投資者作為企業投資者的身份不變,未經出質投資者和企業其他投資者同意,質權人不得轉讓出質股權;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投資者不得將已出質的股權轉讓或再質押。
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與質權人簽訂股權質押合同后,應將下列文件報送批準設立該企業的審批機關審查:(1)企業董事會及其他投資者關于同意出質投資者將其股權質押的決議;(2)出質投資者與質權人簽訂的質押合同;(3)出質投資者的出資證明書;(4)由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為企業出具的驗資報告。審批機關應自接到上述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企業應在獲得審批機關同意其投資者出質股權的批復后30日內,持有關批復文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備案。未按規定辦理審批和備案的質押行為無效。
3.以國有資產投資的中方投資者股權變更時,必須經有關國有資產評估機構對需變更的股權進行價值評估,并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經確認的評估結果應作為變更股權的作價依據。
(四)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審批與登記(記憶)
1.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審批
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審批機關為批準設立該企業的審批機關,如果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方投資者的股權變更而使企業變成外資企業,且該企業從事外資企業法律制度所規定的限制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則該企業中方投資者的股權變更必須經商務部批準。
2.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登記
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登記機關為原登記機關,經商務部批準的股權變更,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委托的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七、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記憶)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境內公司”)的股東的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股權并購”);或者,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并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或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并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以下稱“資產并購”)。
(一)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應當遵循的原則
1.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遵循公平合理、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造成過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競爭,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2.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應當符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投資者資格的要求及產業、土地、環保等政策。
3.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涉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事宜的,應當遵守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
4.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所涉及的各方當事人,應當按照中國稅法規定納稅,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督。
5.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所涉及的各方當事人,應遵守中國有關外匯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及時向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各項外匯核準登記、備案及變更手續。
(二)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要求
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并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的公司,應報商務部審批。當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或其他方式規避上述要求。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并取得實際控制權,涉及重點行業、存在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經濟安全因素或者導致擁有馳名商標或中華老字號的境內企業實際控制權轉移的,當事人應就此向商務部進行申報。當事人未予申報,但其并購行為對國家經濟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商務部可以會同相關部門要求當事人終止交易或采取轉讓相關股權、資產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購行為對國家經濟安全的影響。
【記憶提示】這一申報可稱為國家安全審查。
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承繼被并購境內公司的債權和債務。外國投資者資產并購的,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承擔其原有的債權和債務。外國投資者、被并購境內企業、債權人及其他當事人可以對被并購境內企業的債權債務的處置另行達成協議,但是該協議不得損害第三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債權債務的處置協議應報送審批機關。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應當在投資者向審批機關報送申請文件之前至少15日,向債權人發出通知書,并在全國發行的省級以上報紙上發布公告。
【記憶提示】股權收購涉及股東變更,債權債務主體可能發生變更,資產收購不涉及股東變更,債權債務主體不發生變更。
并購當事人應對并購各方是否存在關聯關系進行說明,如果有兩方屬于同一個實際控制人,則當事人應向審批機關披露其實際控制人,并就并購目的和評估結果是否符合市場公允價值進行解釋。當事人不得以信托、代持或其他方式規避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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