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匯總:2013注冊會計師《經濟法》基礎講義匯總
第七節 上市公司收購
一、上市公司收購概述(記憶)
(一)上市公司收購的概念
上市公司收購的投資者的目的在于獲得對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不以達到對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而受讓上市公司股票的行為,不能稱之為收購。這里所指的實際控制是指:
(1)投資者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
(2)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
(3)投資者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
(4)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上市公司收購人
上市公司收購人是指意圖通過取得股份的方式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通過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排的途徑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如無相反證據,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致行動人:
(1)投資者之間有股權控制關系;
(2)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
(3)投資者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同時在另一個投資者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4)投資者參股另一投資者,可以對參股公司的重大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5)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為投資者取得相關股份提供融資安排;
(6)投資者之間存在合伙、合作、聯營等其他經濟利益關系;
(7)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10)在上市公司任職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前項所述親屬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與其自己或者其前項所述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與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資者之間具有其他關聯關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1)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于持續狀態;
(2)收購人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3)收購人最近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4)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情形(即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無能力、經濟犯罪剝奪權利犯罪5年、清算吊銷個人責任3年、個人欠債);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例題·多選題】甲公司擬收購乙上市公司,下列投資者中,如無相反證據,屬于甲公司一致行動人的有( )。
A.由甲公司的監事擔任董事的丙公司
B.持有乙公司1%股份且為甲公司董事之弟的張某
C.持有甲公司20%股份且持有乙公司3% 股份的王某
D.在甲公司中擔任董事會秘書且持有乙公司2%股份的李某
『正確答案』ABD
(三)上市公司收購中有關當事人的義務(了解)
1.收購人的義務
(1)報告義務。實施要約收購的收購人必須事先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在收購過程中要約收購完成后,收購人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
(2)禁售義務。收購人在要約收購期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3)鎖定義務。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12個月內不得轉讓。
2.被收購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被收購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但是,收購人在被收購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不受前述12個月的限制,但應當遵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有關豁免申請的有關規定。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個月內增持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的2%的股份,該增持不超過2%的股份鎖定期為增持行為完成之日起6個月。
3.被收購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應當公平對待收購本公司的所有收購人。
(四)上市公司收購的支付方式
上市公司收購可以采用現金、依法可以轉讓的證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支付方式進行。
二、上市公司收購中的報告與信息披露
(一)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使得權益發生變化的報告與信息披露(記憶)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該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后,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述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 | 向證監會、證交所書面報告;抄報上市公司所在地證監會派出機構 | 通知該上市公司 | 公告 | 禁止買賣 | |
5% | 3日內 | √ | √ | √ | 上述行為期間 |
增減5% | 3日內 | √ | √ | √ | 上述期間+2 |
(二)協議轉讓使得權益發生變化的報告與信息披露(記憶)
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擬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已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后,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達到或者超過5%的,應當依照前述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三)權益變動的披露方式(記憶)
1.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但未達到20%的,應當編制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2.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但未達到20%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0%但未超過30%的,應當編制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記憶提示】5%-20%簡式報告,20%以上詳式報告,第一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詳式報告。
(四)權益變動的持續披露和披露義務的免除(記憶)
1.已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披露之日起6個月內,因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需要再次報告、公告權益變動報告書的,可以僅就與前次報告書不同的部分作出報告、公告;自前次披露之日起超過6個月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按照規定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記憶提示】6個月內變動報告,超過6個月全部報告。
2.因上市公司減少股本導致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出現法定情形,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免于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上市公司應當自完成減少股本的變更登記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就因此導致的公司股東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情況作出公告;因公司減少股本可能導致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成為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該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自公司董事會公告有關減少公司股本決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照前述有關要求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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