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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節 違反證券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一、法律責任的形式(了解)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違反證券法的行為產生的法律責任的形式主要有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二、證券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運用)
(一)虛假陳述的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
(1)無過錯責任。即發行人、上市公司只要在發行和上市文件中出現了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而導致投資者受到損害,就必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過錯推定責任。即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如果能夠證明其沒有過錯的,應予免責。否則,上述負有責任的人員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過錯責任。即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制作、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的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制作、出具的文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否則,存在虛假陳述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例題·案例題】2004年2月,A公司和B公司共同投資設立西電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西電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其中:A公司持有30%的股權,B公司持有70%的股權。2005年3月,A公司分別向C公司和D公司轉讓了占西電公司10%的股權。
2006年3月,西電公司的注冊資本增至5000萬元,其中:原股東以資本公積及未分配利潤按照出資比例轉增股本;新股東E公司注資6000萬元,持有西電公司20%的股權。
2008年3月,西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拆股整體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擬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同時聘請F證券公司,G律師事務所和H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提供相關服務。
2009年4月,F證券公司作為保薦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西電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材料。在預審過程中,預審員提出的反饋意見之一是:請說明西電公司作為股份公司成立不足三年符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條件的依據。
2009年7月,中國證監會核準西電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8月21日,西電公司成功完成股票公開發行,募集資金3億元,并于8月28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掛牌上市。
2010年6月2日,西電公司發布公告稱:2005年5月,公司大股東B公司已將其所持本公司的股權全部轉讓給公司董事長張某,雙方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張某已向B公司支付了股權轉讓款,但未辦理股權過戶登記手續;2010年6月1日,B公司已正式將上述股權過戶登記至張某名下。
2010年7月16日,中國證監會宣布:經調查,B公司實際是從2005年5月開始至辦理股權過戶登記日一直代張某持有西電公司股份,西電公司和張某隱瞞了該事實,構成了虛假陳述。對西電公司處以罰款50萬元,對張某處以罰款30萬元。
李某在西電公司股票上市日購買了該公司的股票1萬股,于2010年5月31日全部賣出,虧損5000元;趙某于2010年5月31日買入西電公司股票2萬股,于7月13日賣出,虧損3萬元。李某和趙某于2010年8月2日分別向法院提起證券民事賠償訴訟,要求西電公司、F證券公司、G律師事務所、董事長張某和獨立董事錢某賠償其因違法行為遭受的投資損失。
經查:F證券公司和G律師事務所在核查西電公司股權事項時,認真調閱了公司股東名冊、工商登記等資料,均未發現B公司向張某轉讓西電公司股權和B公司代張某持有西電公司股份的事實,也未從西電公司和張某以及其他方面獲悉該事實。錢某自2009年12月起一直擔任西電公司獨立董事,在2010年6月2日西電公司公告前,其對B公司和張某之間的股權轉讓事項并不知情。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2005年3月,A公司將所持西電公司部分股權轉讓給C公司和D公司是否需要經過B公司同意?并說明理由。
(2)2006年3月,西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需經哪些程序?
(3)2006年3月,西電公司完成增加注冊資本后,除E公司外,如不考慮B公司代張某持有公司股權的因素,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分別持有西電公司的股權比例是多少?
(4)如何回答預審員提出的“西電公司作為股份公司成立不足三年符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條件的依據”的反饋意見?
(5)李某和趙某各自在證券民事賠償訴訟中的請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并分別說明理由
(6)F證券公司、G律師事務所和獨立董事錢某是否應當對因虛假陳述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并分別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A公司轉讓股權需要經過B公司同意。根據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題中是股東“對外”轉讓股權,且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沒有其他規定,因此要經過“其他股東B公司”的同意。
(2)增加注冊資本的程序:①由董事會制訂增加注冊資本的方案;②由股東會以特別決議方式通過(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③進行工商變更登記(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3)A公司持有8%,C公司持有8%,D公司持有8%,B公司持有56%。
增資前,A公司、C公司、D公司原本分別持有10%,B公司原本持有70%。而認購增資時,原股東是按照“出資比例”轉增,所以A公司、C公司、D公司這三者相比,比例還均是10%,B公司還是70%。增資后,E公司持股20%,ABCD合計持股80%,在這80%中,A公司、C公司、D公司分別占10%,B公司占70%;所以在公司的全部股權(100%)中,A公司、C公司、D公司分別持股100%×80%×10%=8%,B公司持股100%×80%×70%=56%。
(4)該反饋意見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題目中,該公司是在2004年2月設立,于2008年3月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所以是從2004年2月開始計算,在2009年上市時,已滿3年。
(5)①李某的請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根據規定:被告舉證證明原告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經賣出證券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題目中,揭露日為2010年7月16日,李某賣出股票的時間發生在揭露日之前,因此,其的投資損失與西電公司的虛假陳述行為均不存在因果關系,民事賠償請求均不能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持。②趙某的請求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其在虛假陳述實施日之后、虛假陳述揭露日之前買入股票,在虛假陳述揭露日之后賣出股票,并受有虧損,可以推定投資損失與西電公司的虛假陳述行為存在因果關系。
(6)①F證券公司無須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規定,證券承銷商、證券上市推薦人對虛假陳述給投資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無過錯的,應予免責。在本題中,由于F證券公司經查沒有過錯,應予免責。②G律師事務所無須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規定,專業中介服務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違反《證券法》的規定虛假陳述,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無過錯的,應予免責。在本題中,由于G律師事務所經查沒有過錯,應予免責。③獨立董事錢某無須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規定,發起人、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對其虛假陳述給投資人造成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對上述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無過錯的,應予免責。在本題中,由于獨立董事錢某經查沒有過錯,應予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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