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匯總:2013注冊會計師《經濟法》基礎講義匯總
第四節 債務人財產
一、債務人財產的一般規定(記憶)
(一)債務人財產的范圍
債務人財產包括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債務人財產在破產宣告后稱為破產財產,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也屬于破產財產。
(二)債務人財產的收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可以通過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為債權人接受的擔保,取回質物、留置物。管理人所作的債務清償或者替代擔保,在質物成者留置物的價值低于被擔保的債權額時,以該質物或者留置物當時的市場價值為限。
二、破產撤銷權與無效行為制度(記憶)
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1)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2)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1)無償轉讓財產的;(2)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3)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5)放棄債權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有破產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對有財產擔保債權人在擔保物的市價范圍內所做的清償不受限制。
因上述規定的行為而取得的債務人的財產,管理人有權追回。債務人有上述規定的行為,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在破產清算程序終結后兩年內,債權人可以行使破產撤銷權或針對債務人的無效行為而追回財產。在此期間內追回的財產,應用于對全體債權人分配。在此期間之后,債權人發現因無效行為而應追回的財產,或可行使民法、合同法上的撤銷權追回的財產時,仍可行使相應權利追回財產,但追回的財產不再用于對全體債權人清償,而是用于對追回財產的債權人個別清償。
三、取回權(記憶)
(一)一般取回權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但是,在重整程序中行使取回權,應當符合事先約定的條件。
(二)出賣人取回權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
【例題·單選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甲公司破產申請時,乙公司依照其與甲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已向買受人甲公司發運了該合同項下的貨物,但甲公司尚未付價款。乙公司得知甲公司破產申請被受理后,立即通過傳真向甲公司的管理人要求取回在運途中的貨物。管理人收到乙公司傳真后不久,即收到了乙公司發運的貨物。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乙公司有權取回該批貨物
B.乙公司無權取回該批貨物,但可以就買賣合同價款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C.管理人已取得該批貨物的所有權,但乙公司有權要求管理人立即支付全部價款
D.管理人已取得該批貨物的所有權,但乙公司有權要求管理人就價款支付提供擔保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債務人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
四、抵銷權(記憶)
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1)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2)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3)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記憶提示】受理破產申請后取得他人債權、明知破產而負擔債務(一年前原因導致的除外)、明知破產而取得債權(一年前原因導致的除外)。
五、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記憶)
(一)破產費用
破產費用,是在破產程序中為全體債權人共同利益,因程序進行而支付的各項費用的總稱。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3)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記憶提示】破產費用是所有破產程序均要發生的,訴訟費、管理分配費、管理人費用。
(二)共益債務
共益債務,是在破產程序中發生的應由債務人財產負擔的債務的總稱。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5)管理人或者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記憶提示】共益債務不是必須發生的,履行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繼續經營、職務損害、財產損害。
(三)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的清償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15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記憶提示】破產費用優先、各自比例清償、不足清償破產費用直接終結破產程序。
【例題·多選題】下列關于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清償的表述中,符合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有( )。
A.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B.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共益債務
C.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D.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的,在按照比例清償后,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
『正確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15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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