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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一、合同的變更(了解)
合同的變更是指合同內容的變更,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合同主體的變更屬于合同的轉讓。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合意的體現,因此經當事人協商一致,當然可以變更合同。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相應手續。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合同的變更,僅對變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對已履行的部分無溯及力。
二、債權轉讓(記憶)
合同的轉讓,即合同主體的變更,指當事人將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合同的轉讓分為債權轉讓、債務承擔及債權債務的概括移轉。
(一)債權轉讓的條件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無須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二)禁止債權轉讓的情形
下列情形的債權不得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主要指基于當事人特定身份而訂立的合同,如出版合同、贈與合同、委托合同、雇傭合同等;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三)債權轉讓的效力
1.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如提出債權無效、訴訟時效已過等事由的抗辯。
2.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其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三、債務承擔(記憶)
債務人將合同義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三人以擔保為目的加入債的關系,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同一債務。并存的債務承擔不以債權人的同意為必要。
【例題·單選題】甲公司欠乙公司500萬元貨款未付。丙公司是甲公司的母公司。甲公司與丙公司訂立協議,約定將甲公司欠乙公司的該筆債務轉移給丙公司承擔。下列關于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間債務承擔協議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經乙公司同意才能生效
B.通知乙公司即可生效
C.直接生效
D.直接生效,且甲公司和丙公司對乙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債務承擔協議。甲公司將其全部債務轉移給丙公司,未取得乙公司同意,對乙公司不生效,但是,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間有關債務承擔的約定并不違法,且意思表示一致,在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間應當是直接生效的;題目提問的是“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間”的債務承擔協議效力,選項C更符合題意。
四、債權債務的概括移轉(記憶)
當事人一方經他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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