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匯總:2013注冊會計師《經濟法》基礎講義匯總
第七節 合同的終止
一、合同終止的基本理論(了解)
引起合同終止的法律事實主要有: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債務相互抵銷;
(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5)債權人免除債務;
(6)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即混同;
(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有時當事人還負有后合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條款、清理條款以及解決爭議方法條款的效力。
二、清償(記憶)
債務人向債權人的代理人、破產企業的清算組織、收據持有人、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的受領清償的第三人清償債務的,合同權利義務也因此而消滅。
債務人的代理人、第三人代為清償的,也可以發生清償的效力,但合同約定或依合同性質不能由第三人代為清償的除外。第三人在代為清償后,可代位行使債權人的權利。
債務人清償債務應當按合同標的清償,但經債權人同意并受領替代物清償的,也能產生清償效果。
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
(1)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
(2)利息;
(3)主債務。
三、解除(記憶)
(一)合意解除
合意解除,是指根據當事人事先約定的情況或經當事人協商一致的解除合同。其中協商解除是以一個新的合同解除舊的合同。而約定解除則是一種單方解除。即雙方在立合同時,約定了合同當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一旦該條件成就,解除權人就可以通過行使解除權而終止合同。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了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二)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雙方當事人均可以行使解除權。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其他解除情形的。
(1)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在貨運合同中托運人有單方解除權。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所受的損失。
(3)委托合同中委托人與受托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或依照《合同法》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當事人解除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依照其規定辦理。對方雖有異議,但是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后才提出異議并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抵銷(記憶)
(一)法定抵銷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1.須雙方互負有債務,互享有債權
效力不完全的債權不能作為主動債權而主張抵銷,如訴訟時效完成后的債權,債權人不得主張抵銷,但作為被動債權,對方以其債權主張抵銷的,應當允許。
2.須雙方債務的給付為同一種類
抵銷的債務只要求同種類,不要求數額或價值相等。
3.須雙方的債務均屆清償期
原則上若一項債務已屆清償期,而另一項債務未屆清償期的,則未到期的債務人可以主張抵銷。
4.須雙方的債務均為可抵銷的債務
下列債務均不可抵銷:(1)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債務。如因故意侵權行為而產生的債務。(2)合同性質不能抵銷的債務。如提供勞務的債務、不作為的債務等。(3)當事人約定不得抵銷的債務。
法定抵銷中的抵銷權性質上屬于形成權,因此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為非要式。抵銷的效果自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附期限。抵銷產生如下效力:(1)雙方的債權債務于抵銷數額內消滅。(2)抵銷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為抵銷之時。
(二)約定抵銷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五、提存(記憶)
(一)提存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提存的法律效果
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提存成立的,視為債務人在其提存范圍內已經履行債務,但債務人還負有后合同義務。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則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例題·多選題】債務人甲因債權人乙下落不明,遂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名貴西服一套交當地公證機關提存。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提存期間當事人間權利義務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西服提存后,甲負有通知義務
B.保管西服產生的保管費由乙承擔
C.如果西服因為地震滅失,損失由乙承擔
D.如果自提存之日起5年后,乙仍沒有領取西服,甲可以在交付保管費后取回西服
『正確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提存期間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如果西服因為地震滅失,損失應該由乙承擔。而保管西服產生的保管費用也應該由乙承擔。根據的是《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條,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六、免除與混同(記憶)
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
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即債權債務混同時,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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