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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違約責任
一、違約責任的基本原則(記憶)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具有以下特點:
(1)違約責任以合同的有效存在為前提。
(2)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所產生的責任。
(3)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合同法》規定的違約責任采用嚴格責任。因此,只要合同當事人有違約行為存在,無論導致違約的原因是什么,除了法定或者約定的免責事由以外,均不得主張免責。
二、違約形態(記憶)
(一)預期違約
預期違約是指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來以后將不可能履行合同。預期違約分為明示的預期違約和默示的預期違約兩種。
(二)屆期違約
在履行期限到來以后,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將構成屆期違約。屆期違約可以分為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兩類。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合同法》規定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作出選擇后,在一審開庭以前又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如對方當事人對變更后的訴訟請求提出管轄權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
三、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記憶)
(一)繼續履行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例題·單選題】甲向乙購買房屋一套,并已支付一半價款,剩余價款約定在過戶登記手續辦理完畢后2個工作日內付清。乙在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前反悔,要求解除合同。甲訴至法院,要求乙繼續履行合同。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房屋產權未過戶,合同尚未生效
B.房屋產權未過戶,合同尚未成立
C.合同已經生效,但法院應當判決解除合同,乙賠償甲的損失
D.合同已經生效,乙應當繼續履行合同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本題中雖然沒有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但是房屋買賣合同已經依法生效,那么乙應該繼續履行合同。
(二)補救措施
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三)損害賠償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的具體方式包括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和適用定金罰則等多種情況。
1.賠償損失。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按照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承擔雙倍賠償責任。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2.支付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3.定金。當事人在合同中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的,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但兩者不可同時并用。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四、免責事由(記憶)
《合同法》規定的法定的免責事由僅限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常見的不可抗力有:
(1)自然災害。
(2)政府行為。
(3)社會異,F象。
不可抗力發生后對當事人責任的影響,要注意幾點:
(1)不可抗力并非當然免責,要根據不可抗力對合同履行的影響決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2)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主張不可抗力一方要履行兩個義務:一是及時通報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遲延履行、部分履行的事由;二是取得有關不可抗力的證明。
情勢變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如果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總結:本章是本科目的重要章節,在每年考試中所占比重也比較大,大約在10分左右,同時,涉及的知識點比較多,需要記憶的知識點也比較多,考查的要求有簡單記憶和理解運用兩個層次,本章每年都有案例分析題。本章與合同法分則有密切關系,應當結合在一起學習和掌握。本章與物權法、企業破產法、公司法也有聯系。本章屬于投資大、收益大的章節,應當投入足夠的時間和精力。記憶時要注意在理解的基礎上去記憶。本章未來出題重點是合同的訂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擔保、合同的終止、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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