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匯總:2013注冊會計師《經濟法》基礎講義匯總
第二節 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
一、反不正當競爭法基本理論(了解)
(一)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概念及特征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違背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如下特征:
1.主體的特定性。
2.行為的反道德性。
3.后果的危害性。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概念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指調整在國家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三)《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法律責任與救濟制度
1.監督檢查與行政責任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可進行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部門可根據不同的不正當行為和情節,給予違法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2)沒收違法所得;(3)罰款;(4)吊銷營業執照。
當事人對監督檢查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民事責任
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還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記憶提示】賠償范圍包括侵權利潤和調查費用。
3.刑事責任
二、仿冒行為及其法律規制
(一)概念(了解)
仿冒行為是指行為人通過使用與他人商品相同或相似的標識或表征,使人將其商品或服務誤認為他人商品或服務的行為。
(二)具體表現形式 (記憶)
1.假冒他人注冊商標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特別提示】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筆名、藝名等,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姓名”,受其保護)
4.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三)法律責任(了解)
三、商業賄賂行為及其法律規制(記憶)
(一)概念及特征
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了銷售或購買商品而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
1.行為具有對合性
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2.以排斥競爭為目的
3.方式靈活多樣
(二)回扣與傭金、折扣的區別
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
(三)法律責任
【例題·單選題】甲酒店向該市出租車司機承諾,為酒店每介紹一位客人,酒店向其支付該客人房費的5%作為獎勵,與其相鄰的乙酒店向有關部門舉報了這一行為。有關部門經調查發現甲酒店給付的獎勵在公司的賬面上皆有明確詳細的記錄。甲酒店的行為屬于( )。
A.正當的競爭行為
B.商業賄賂行為
C.限制競爭行為
D.低價傾銷行為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查回扣與傭金、折扣的區別。經營者可以以明示方式給予中間人傭金,但必須如實入賬。甲酒店對給付的獎勵有明確詳細的記錄,屬于正當的競爭行為。
四、虛假宣傳行為及其法律規制(記憶)
(一)概念及特征
虛假宣傳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方法、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行為。
1.主體是經營者
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
2.宣傳的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
經營者具有下列行為之一,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可以認定為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1)對商品作片面的宣傳或者對比的;(2)將科學上未定論的觀點、現象等當作定論的事實用于商品宣傳的;(3)以歧義性語言或者其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商品宣傳的。以明顯的夸張方式宣傳商品,不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不屬于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3.足以引人誤解
(二)法律責任
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廣告的經營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依法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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