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本部分僅介紹合同總則部分。
(一)格式條款
1、格式條款的解釋
(1)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2)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2、格式條款提供方的說明義務
(1)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2)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二)約定不明時合同內容的確定規則
1、總原則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2、具體規則
根據上述“總原則”仍不能確定的,依照下列規則確定:
(1)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2)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3)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4)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三)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對自己提出的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
(1)適用情形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
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信譽;
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2)行使程序
當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撤銷權
1、撤銷權行使的期限
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2、撤銷權訴訟
(1)債權人為原告,債務人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2)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3)撤銷權訴訟由被告(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行使撤銷權的法律效果
(1)一旦人民法院確認債權人的撤銷權成立,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即歸于無效。
(2)撤銷權行使的目的是恢復債務人的財產,債權人就撤銷權行使的結果并無優先受償權利。
(五)合同的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提示:以上四種情況都屬于嚴重違約的情況。
5、隨時解除的4種情況要記住,可考多選題。
(六)違約責任
重點關注違約責任承擔方式的選擇,可選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以及損害賠償。尤其要關注損害賠償。
(1)賠償損失
(2)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3)定金。
①定金是否有效?盯住實際交付、20%。
②定金能否適用?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時,適用定金罰則。
③定金罰則
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注意退一倍和罰一倍)返還定金。
④定金和違約金不能并用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二者不能并用。
⑤定金和賠償損失可以并用
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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