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一)匯票的出票
重點關注出票的記載事項。
1、絕對有必要記載事項
匯票上必須記載的事項包括:表明“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簽章。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記載的,出票行為仍然有效
(1)未記載付款日期的,視為見票即付;
(2)未記載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營居住地為付款地;
(3)未記載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營居住地為出票地。
3、可以記載的事項
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如果收款人將該匯票背書轉讓(包括貼現)給他人,背書行為無效,取得票據的人并不能因此而取得票據的權利。
(二)匯票的背書
重點關注背書的記載事項。
1、可以補記的事項:被背書人的名稱
根據《票據法司法解釋》的規定,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同等法律效力。
2、任意記載的事項
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3、背書連續
關注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稅收、繼承、贈與、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取得匯票的,不受背書連續的限制,由持票人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
4、質押背書
(1)以匯票設定質押時,除了出質人(背書人)簽章之外,必須在匯票上記載“質押”(或者“設質”、“擔保”)字樣作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果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未在票據上簽章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票據質押。
(2)經質押背書,被背書人即取得“票據質權”(而非票據權利),票據質權人有權“以相當于票據權利人的地位”行使票據權利,包括行使付款請求權、追索權。
(三)票據的變造
1、變造前在票據上簽章的票據行為人,依照原記載事項負責。
2、變造后在票據上簽章的票據行為人,依照變造后的記載事項負責。
3、如果無法識別簽章發生在變造之前還是之后,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四)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
重點關注銀行賬戶的開立。
1、核準類賬戶
(1)基本存款賬戶;
(2)臨時存款賬戶(因注冊驗資和增資驗資開立的除外);
(3)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
(4)QFII專用存款賬戶。
2、備案類賬戶
(1)一般存款賬戶;
(2)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3)因注冊驗資和增資驗資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
(4)其他專用存款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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