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企業破產法律制度
(一)破產申請的受理程序
重點關注幾個重要時限。
受理的時間限制
1、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債權人提出的破產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1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2、其他人提出破產申請的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二)管理人制度
重點關注對“利害關系”的司法解釋
對“利害關系”的具體認定
(1)判斷社會中介機構、清算組成員是否存在利害關系
①與債務人、債權人有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系;
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為債務人提供相對固定的中介服務;
③現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是債務人、債權人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④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財務顧問、法律顧問。
(2)判斷社會中介機構及清算組成員的派出人員、個人管理人是否存在利害關系(4+2條)
①具有第(1)項所述4條情形;
②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③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三)債務人財產的收回
重點關注今年教材新增的非正常收入。
債務人有破產原因,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獲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上述規定中的非正常收入:
1、績效獎金(返還后形成債權的,可以作為普通債權清償);
2、普遍拖欠職工工資情況下獲取的工資性收入(返還后,按照該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部分,作為“拖欠職工工資”清償;高出該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部分,可以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
3、其他非正常收入(返還后形成債權的,可以作為普通債權清償)。
(四)破產債權
重點關注債權申報的要求。
1、職工勞動債權——不必申報
(1)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債權確認訴訟。
(2)除職工勞動債權外,其他債權如稅收債權、社會保障債權以及對債務人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均需依法申報。
2、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
3、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無利息的債權,無論是否到期以本金申報債權。
4、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
(1)債權人可以申報債權;
(2)除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者外,不得行使表決權;
(3)分配額應先提存,視債權確定情況再決定是否分配。
5、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6、連帶債務人數人破產
連帶債務人數人的破產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同時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7、違約金
(1)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破產法規定解除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此時可申報的債權以實際損失為限,違約金不得作為破產債權申報。
(2)正常情況下因債務人違約產生的違約金,債權人有權作為破產債權申報。
8、委托人破產
(1)受托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破產債權。
(2)受托人已知該事實
①為了債務人即全體債權人利益而在無法向管理人移交事務的緊急情況下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由此產生的請求權作為共益債務優先清償。
②無必要地繼續處理委托事務,不當增加委托費用與報酬數額的,由此而產生的債權,不得作為破產債權受償。
9、出票人破產
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其破產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五)破產清償順序
1、基本順序
(1)有財產擔保的債權按“別除權”處理;
(2)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3)其他債權按下列順序處理
①職工債權;
②破產人欠繳的除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③無財產擔保的普通債權。
2、稅款滯納金
(1)破產企業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因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屬于普通破產債權,不享有與欠繳稅款相同的優先受償地位。
(2)破產企業在破產案件受理后因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不屬于破產債權,在破產程序中不予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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