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證券法律制度
(一)非上市公眾公司
1、種類
滿足下列兩個條件之一,便為非上市公眾公司:
(1)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或者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
(2)股票公開轉讓。
2、豁免核準(精準記憶)
(1)定向轉讓+3個月內回歸200人以內;
(2)股東人數未超過200人的公司申請掛牌;
(3)掛牌公司定向發行后股東人數不超過200人。
3、非上市公眾公司強制信息披露
重點關注定期報告的問題。股票公開轉讓與定向發行的非上市公眾公司應當定期(并未要求法定披露時間,由非上市公眾公司自主決定)披露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非上市公眾公司,只需披露年度報告。
(二)在主板和中小企業板首發的核心條件
1、合法存續3年以上:關鍵看是否一直是股份有限公司嗎?如果是,那從成立時起算;如果是有限轉股份的,要看整體變更與否,然后再決定是從轉為有限公司股份開始起算,還是業績能持續計算,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時起算。
2、最近3年穩定
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包括監事)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3、發行人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中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
4、發行人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不得有下列影響持續盈利能力的情形,重點關注以下兩點:
(1)發行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2)發行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并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
5、凈利潤
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6、現金流量凈額或營業收入
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
7、股本總額
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
8、無形資產比重
最近一期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后)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于20%。
(三)增發
1、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的一般條件
(1)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6個月內未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最近12個月內未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2)最近12個月內(而非發行時)不存在違規對外提供擔保的行為。
(3)上市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計算依據。
(4)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穩定,最近12個月內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5)最近24個月內曾公開發行證券的,不存在發行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6)最近3年及最近一期財務報表未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所涉及的事項對發行人無重大不利影響或者在發行前重大不利影響已經消除。
(7)最近3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3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注意:“累計值÷年均值”)
(8)除金融類企業外,本次募集的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9)上市公司不存在下列行為:
①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②擅自改變前次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的用途而未作糾正;
③上市公司最近12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④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最近12個月內存在未履行向投資者作出的公開承諾的行為;
⑤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2、配股的特殊條件
(1)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30%。
(2)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
(3)采用代銷方式發行。控股股東不履行認配股份的承諾,或者代銷期限屆滿,原股東認購股票的數量未達到擬配售數量70%的,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已經認購的股東。
3、狹義增發的特殊條件
(1)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2)除金融類企業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3)發行價格應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
4、發行一般可轉債的特殊條件
(1)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2)本次發行后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期末凈資產額的40%。
(3)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四)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1、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對象不超過10名。
2、鎖定期:
(1)發行對象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體發行對象及其認購價格或者定價原則應當由上市公司董事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確定,并經股東大會批準,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
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
②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
③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2)12個月
除上述發行對象外,其他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3、發行價格
發行對象認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格不低于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4、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
(1)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上市公司的權益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
(4)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6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5)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6)最近1年及最近1期財務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或者本次發行涉及重大重組的除外。
(五)虛假陳述
重點關注下行政責任中的認定不予行政處罰的考慮情形。
1、當事人對認定的信息披露違法事項提出具體異議記載于董事會、監事會、公司辦公會會議記錄等,并在上述會議中投反對票的;
2、當事人在信息披露違法事實所涉及期間,由于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無法正常履行職責的;
3、對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不負有主要責任的人員在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發生后及時向公司和證券交易所、證券監管機構報告的;
4、其他需要考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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