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majingjing_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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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會計》第十九章所得稅第二節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及暫時性差異的內容。
【重要知識點】:負債的計稅基礎
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
負債的計稅基礎=賬面價值-未來期間按照稅法規定可予稅前扣除的金額
(一)企業因銷售商品提供售后服務等原因確認的預計負債
(二)預收賬款
(三)應付職工薪酬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給予的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均應作為企業的成本費用,在未支付之前確認為負債。稅法規定,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支出可稅前列支。一般情況下,對于應付職工薪酬,其計稅基礎為賬面價值減去在未來期間可予稅前扣除的金額0之間的差額,即賬面價值等于計稅基礎。
需要說明的是,對于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企業在每一個資產負債表日確認的應付職工薪酬,稅法規定,實際支付時可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未來期間可予稅前扣除的金額為其賬面價值,因此計稅基礎為0。
(四)其他負債
其他負債如企業應交的罰款和滯納金等,在尚未支付之前按照會計規定確認為費用,同時作為負債反映。稅法規定,行政性的罰款和滯納金不得稅前扣除,其計稅基礎為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稅時可予稅前扣除的金額0之間的差額,即計稅基礎等于賬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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