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會計》第十九章所得稅第三節遞延所得稅負債及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的內容。
【重要知識點】: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和計量
(一)一般原則
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不同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在估計未來期間能夠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利用該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時,應當以很可能取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1.企業合并中,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確定的合并中取得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并調整合并中應予確認的商譽等。
2.與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相關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應計入所有者權益。如因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下降而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二)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特殊情況
某些情況下,如果企業發生的某項交易或事項不是企業合并,并且交易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且該項交易中產生的資產、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與其計稅基礎不同,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準則中規定在交易或事項發生時不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其原因在于,如果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則需調整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對實際成本進行調整將有違會計核算中的歷史成本原則,影響會計信息的可靠性,該種情況下不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三)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計量
1.適用稅率的確定。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時,應估計相關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轉回時間,采用轉回期間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基礎計算確定。無論相關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期間如何,遞延所得稅資產均不予折現。
2.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減值。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如果未來期間很可能無法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利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帶來的利益,應當減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以后,繼后期間根據新的環境和情況判斷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利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使得遞延所得稅資產包含的經濟利益能夠實現的,應相應恢復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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