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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匯總:2012年注冊會計師《稅法》基礎講義匯總
第四節 國際避稅與反避稅
一、國際避稅
(一)國際避稅概念
國際避稅,是指納稅人利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稅法和國家間的稅收協定的漏洞、特例和缺陷,規避或減輕其全球總納稅義務的行為。
國際避稅不同于國際逃稅:性質、方式、處罰上有本質區別。
(二)國際避稅的主要方法
1.采取人員流動避稅
2.通過資金或貨物流動避稅
3.選擇有利的企業組織形式避稅
4.利用轉讓定價避稅——結合企業所得稅特別納稅調整
5.不合理保留利潤避稅
6.不正常借款避稅
7.利用稅境差異避稅
8.運用國際重復征稅的免除方法避稅
9.利用避稅地避稅
10.利用稅收優惠避稅
(三)國際避稅地
國際避稅地就是指外國人可以在那里取得收入或擁有資產,而不必支付高稅率稅款的地方。國際避稅地的存在是跨國納稅人得以進行國際避稅活動的重要前提條件。
1.國際避稅地的類型
(1)“純粹的”、“標準的”避稅地——沒有所得稅和一般財產稅的國家和地區。
(2)雖開征某些所得稅和一般財產稅,但稅負遠低于國際一般負擔水平的國家和地區。
(3)制定和執行正常稅制的同時,提供某些特殊稅收優惠待遇的國家或地區。
2.國際避稅地形成的條件
二、國際反避稅的措施
(一)國際反避稅的一般方法
1.在稅法中制定反避稅條款
2.以法律形式規定納稅人的特殊義務與責任
3.加強稅收征管工作
4.開展國際反避稅合作
(二)完善轉讓定價的稅制立法
1.轉讓定價稅制適用范圍
2.轉讓定價稅制的實施程序
3.轉讓定價稅制的發展趨勢
注意:事后調整向事先約定延伸,預約定價協議開始大范圍實施
4.預約定價安排——2011年新增
【新增內容】中國預約定價安排年度報告
(三)應對避稅地避稅的對策
應對避稅地法規主要體現:
1.反延期納稅
2.受控外國公司法規(簡稱CFC法規)
(1)區域性或管轄區法。
(2)交易法。這種方法的主要對象是受控外國公司的“不潔所得”。
(四)國際稅收協定濫用的防范措施
一些國家的具體措施:
1.制定防止稅收協定濫用的國內法規
2.在雙邊稅收協定中加進反濫用條款
3.嚴格對協定受益人資格的審查程序
(五)限制資本弱化法規
防范資本弱化有以下兩種方法:
1.正常交易方法
2.固定比率方法(設置安全港)
(六)限制避稅性移居
通常是發達國家采取這方面的立法措施:
1.限制自然人移居的措施
2.限制法人移居的措施
(七)限制利用改變公司組織形式避稅
適時地改變國外附屬機構的組織形式——當國外分公司開始盈利時,即將其重組為子公司。
(八)加強防范國際避稅的行政管理
1.加強本國的稅務行政管理
2.積極開展反避稅的國際稅務合作,加強國際稅收情報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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