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計稅依據
一、從價計征
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適用稅率
1.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2.不包括同時符合條件的代墊運費(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并且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
3.包裝物的問題
(1)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無論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
(2)包裝物押金(注意和增值稅的區別,對消費稅而言不包括啤酒、黃酒,因為他是從量的問題,押金沒影響)
4.含增值稅銷售額的換算: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二、從量計征(啤酒、黃酒、成品油適用)
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單位稅額
銷售數量的確定:
(1)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2)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4)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
【例題·多選題】下列各項中,符合應稅消費品銷售數量規定的有( )。
A.生產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B.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生產數量
C.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D.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
『正確答案』ACD
『答案解析』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三、從價從量復合計征(白酒、卷煙適用)
應納稅額=應稅銷售數量×定額稅率+應稅銷售額×比例稅率
四、計稅依據的特殊規定
(一)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按照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征收消費稅。(不按廠家給門市的價格計算)
【例題·單選題】某汽車輪胎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下設一家非獨立核算的門市部,2011年8月該廠將生產的一批汽車輪胎交門市部,計價60萬元。門市部將其對外銷售,取得含稅銷售額77.22萬元。汽車輪胎的消費稅稅率為3%,該項業務應繳納的消費稅額為( )。
A.1.54萬元
B.1.8萬元
C.1.98萬元
D.2.32萬元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按照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征收消費稅。77.22÷1.17×3%=1.98(萬元)
(二)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增值稅按照平均價格計算征收。
(三)酒類關聯企業間關聯交易消費稅問題處理
白酒生產企業向商業銷售單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費”是隨著應稅白酒的銷售而向購貨方收取的,屬于應稅白酒銷售價款的組成部分,因此,不論企業采取何種方式或以何種名義收取價款,均應并入白酒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
(四)兼營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稅務處理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
相關推薦: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蘇 | 山東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廣東 | 河北 | 湖南 | 廣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慶 | 云南 |
貴州 | 西藏 | 新疆 | 陜西 | 山西 |
寧夏 | 甘肅 | 青海 | 遼寧 | 吉林 |
黑龍江 | 內蒙古 |